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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債務重組市場管理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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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舊準則的比較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舊準則中,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因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大於其轉讓的資產價值或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均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中。一些虧損的上市公司就利用債務重組獲取額外的重組收益及巨額利潤,以使虧損減小或是扭虧為盈,維持報表利潤,使會計報表不真實。因此,新準則中對這點進行了修改,規定債務人因重組債務的賬麵價值大於其轉讓的資產價值或將來應付金額的差額全部計入「資本公積」,不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這樣,債務人就不可能通過債務重組獲取巨額利潤,粉飾會計報表。如鄭百文重組案中,債權人信達公司與債務人鄭百文在重組協議中免除了其1.5億元的債務。若按舊準則,1.5億元則可全部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將對利潤產生重大影響,誤導投資者和報表使用者。於是財政部明令鄭百文不能將1.5億元確認為收益。按新準則規定,全部計入資本公積。這樣一來,鄭百文將得不到任何重組收益。此外,舊準則中,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只會產生重組收益,不會發生損失,因此不必做債務重組損失的會計處理。而在新準則中,由於除了債權人讓步的債務重組,還有正常情況下的債務重組,所以債務人有可能發生債務重組損失,發生的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2、債務重組的定義與方式。舊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它強調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和債權人作出讓步,而新準則中不再強調這兩點。新準則將債務重組定義為:「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即不管債務人是否處於財務困難,還是處於清算或改組狀態,也不管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只要修改了債務條件的,都應視作債務重組。這就擴大了債務重組的範圍,與澳大利亞會計指南第11號對債務重組的定義是一致的,基本上屬於廣義的債務重組。由於債務重組定義的範圍擴大了,隨之重組的方式也有所改變:一是將舊準則中的「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拆分成了「以低於債務賬麵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用於償債的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可以低於也可以高於債務的賬麵價值;二是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這一方式上,除了舊準則中的「延長債務期限並減少債務本金或減少債務利息或免去應付未付利息」之外,還增加了「延長債務期限、延長債務期限並加收利息」等方式,這也體現了債務重組中,債權人並不一定要作出讓步的特點。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債權人會計處理的主要變化在於債權人對債務重組損失和抵債的非現金資產的價值的計量。舊準則中,債權人對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都按公允價值入賬,債權的賬麵價值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然而,我國目前的生產資料市場、產權市場尚在建立完善中,又存在太多的人為因素,公允價值是否真的「公允」還值得懷疑,這對會計報表的真實可靠性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於是新準則對公允價值進行了修改。當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要按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入賬價值,因而不會發生債務重組損失。而公允價值也只是作為一種輔助計量方法,只在債權人受讓多項非現金資產或股權時作為標準數使用。
二、新準則中存在的問題
從上述債務重組準則的幾點主要變化看,新的準則將使投資者知悉質量更高的會計信息,了解上市公司更真實的經營狀況,上市公司本身的債務重組行為也將受到極大的規範,著眼於改善經營狀況的真實重組將取代報表重組。但在新的準則中,仍然有些問題值得我們共同探討。
1、虛列資產,使會計報表不真實。債務重組準則修改後,債務重組的範圍擴大了,不再僅僅局限於債權人必須讓步。但目前我國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絕大多數債權人都是作出了讓步的,也就是說,在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資產的價值一般都是低於債務的賬麵價值。而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麵價值入賬,則使所接受的資產的價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組日到期末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期間虛列了資產價值,尤其是當債務的賬麵價值遠遠高於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實際價值時,債權人大規模的虛列資產,容易使報表使用者產生誤解,也不符合謹慎性原則。當然,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麵價值入賬的前提條件是期末要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但由於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現金資產缺少相對活躍的市場和公允的市價,以及資產本身價值的不確定性,再加上企業自身的原因,不願提供真實的會計信息,不願或完全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即使短期投資一般有活躍的資本市場,期末也可以通過選擇計提跌價準備的方法來達到不提跌價準備的目的,使資產一直處於虛列狀態,導致報表不真實。若期末債權人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實際上絕大部分都是債務重組損失,而並非資產減值損失。把債務重組損失轉移到資產減值損失中,歪曲了企業的財務?純觶資雇蹲收嘸氨ū硎褂謎叨雲笠檔牟莆褡純鱸斐晌蠼狻?BR>2、不符合一致性原則。當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麵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是將債權的賬麵價值與收到的現金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而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卻按債權的賬麵價值入賬,而不能將債權的賬麵價值與非現金資產或股權的實際價值的差額作為重組損失,這實際上是同一種會計業務,卻採用了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符合一致性原則。
3、給債權人操縱利潤提供機會。當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務轉為資本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按債權的賬麵價值入賬,可能為債權人操縱盈餘提供新的機會。債權人在重組過程中作出了讓步,發生了重組損失,卻又不能計入債務重組損失,而必須計入資產的價值中,債權人就可能通過其他方法來彌補這個損失。例如,債權人可能通過與債務人的協議,將正常的債務重組變為附加條件的債務重組,它可能附帶條件,要求債務人購買自己的產品,這樣債權人不僅能夠減少實際的讓步損失,還能使減少的這部分損失正當的變為賬面利潤,而債務人也從債務重組中獲得了好處,達到雙贏的目的。
4、忽視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在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對於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大於將來應收金額的情況,新舊準則的規定是一致的,即將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新準則另外還規定了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小於或等於將來應收金額時,債權人不做賬務處理。那麼,在這種重組方式下,債權人首先要比較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和修改債務條件後的未來應收金額,來判斷是否進行賬務處理。然而,修改債務條件往往會修改債務償還期限,如將償還期限延長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由於資金都具有時間價值,有可能會出現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小於未來應收金額,卻大於未來應收金額現值的情況,也就是說,債權人實際上是作出了讓步的,發生了讓步損失,由於忽略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而沒有進行賬務處理。例如,甲企業欠乙企業貨款230000元,到期時甲企業因資金困難無法還款,經協商,乙企業同意將債務金額減記至200000元,並延期兩年,年利率為當時市場利率9%,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則甲企業在修改債務條件後未來應付金額為200000*(1+9%*2)=236000元,大於重組前債務的賬麵價值。而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後,甲企業未來應付金額的現值為236000*1/(1+9%)^2=198636.47元,小於重組前的賬麵價值230000元,則債權人乙企業實際上發生了230000-198636.47=31363.53元的債務重組損失,但按準則規定卻沒有進行賬務處理。
3、對新準則的建議
1、恢復公允價值。公允價值的定義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會計,是指以公允價值作為資產和負債的主要計量屬性的一種會計模式,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的美國,1990年9月,美國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主席理事首次提出應當以公允價值作為金融工具的計量屬性,後來經過協商,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於1991年10月正式制定了這方面的準則。時至今日,國際會計準則中涉及到公允價值計量的具體準則已有十幾個之多,公允價值會計在各國理論與實務的發展也正顯示出蓬勃生機。現在,我國的市場環境和會計人員的素質正在不斷的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價值計量將是必然的。而且會計本身就是要傳遞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公允價值應該是最真實、公允的計量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它之所以會被利用來操縱利潤,並不是因為它本身的不公允,而是因為一些環境和人為的因素。筆者認為解決這個問題並不需要修改會計準則,放棄好的計量方法,而是要注重相關輔助機構的工作質量,如評估機構、工商管理部門、物價部門、稅務部門等,建立好相關的監督和管理機制,想辦法提高這些部門的工作質量,把環境和人為因素的影響減到最低,恢復公允價值的公允。所以,筆者建議債權人對所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或股權,仍按公允價值入賬,公允價值與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2、引入現值。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15號公告和我國*的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都強調了債權人作出讓步,並引入現值來判斷債權人是否作出了讓步。筆者認為,新準則中,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下比較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和修改條件後的未來應收金額時,可以借鑑引入現值的方法。在不同的時間,資金的價值是不同的,而且資金的時間價值對企業的投資、財務管理等都有著重要作用,若忽視資金的時間價值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很大的損失,如前面所舉的例子,乙企業若考慮資金的時間價值,則發生了31363.53元的債務重組損失,這也是實際發生的損失。所以,筆者建議在此引入現值,即在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債權人首先要比較重組債權的賬麵價值和修改條件後的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若前者大於後者,則將賬麵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若前者小於後者,則不做賬務處理。
參考文獻:
(1)劉冬榮、吳炎太債務重組會計問題研究財務與會計導刊:2001(5)
(2)金靜紅新舊債務重組準則比較分析財務與會計導刊:2001(11)(3)王竹泉對債務重組準則的一點建議財會月刊:2001(8)
(4)胡匯傑公允價值會計在相關準則中的應用淺析財會月刊:2001(12)
(5)莫雲、羅勇小議債務重組準則中存在的問題財會月刊:2001(14)
(6)姚暉債務重組準則修訂前後的差異分析財會月刊:2001(14)
(7)吳波、常青債務重組準則的不足及改進意見財會月刊: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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