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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監護人?監護人有哪些職責責任?

2023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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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監護人順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民法通則》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擔任監護人;與精神病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其他人發生爭執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法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l)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護他們的姓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監護人也負有對未成年人進行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培養和教育的職責。
(2)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範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監護人應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行為,並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為的與其行為能力不相適應的處分財產的民事行為,並對不當得利人進行追索,以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權益。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為處分行為時,必須遵循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否則,監護人不得為未成年人的財產處理行為。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代理未成年人進行民事活動是其履行監護職責的一個重要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為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除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外,為其他民事行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此外,未成年人參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
當來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遭致不法侵害時,監護人有權也有責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未成年人獲得損害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
第一,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加害行為人所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這裡所說的損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第二,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損害只賠償由此而形成的財產損失的原則。人身損害是一種非財產損害,這些損害有時會造成財產的直接損失,有時則只造成純精神損害。加害行為人應賠償未成年人人身損害所引起的全部財產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治療期間的交通費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誤工費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殘廢的,除賠償上述費用外,還應賠償監護人因照顧而誤工所減少的收入、繼續治療費用以及殘廢生活補助費;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賠償死亡前因醫療或者搶救所花的醫藥治療費用外,還應賠償死亡所花的喪葬費及一定數額的撫恤費用。
第三,對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損害的,實行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並用的原則,對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監護人除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可同時要求行為人賠償損失。
網友諮詢:夫妻離婚後母親怎樣才能得到子女的監護權
如果妻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出離婚,那麼子女的監護權會歸妻子所有嗎?
律師解答:
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婚姻法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將哺乳期量化為2年,指出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當然也有例外情形。在母方不宜、不願或無法撫養子女的情形下,可隨父方生活。對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時,司法解釋中列舉了幾種可予優先考慮的情形。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也是其中之一。 為了保障離婚婦女對子女的撫育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0條對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做了重要的補充: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在現實生活中,實施絕育手術的以女方為多(雖然由男方實施更為簡便、安全)。貫徹執行這一規定,可以使那些不能再生育的婦女實現其撫養子女的願望,使她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年老時有所依靠。這一規定也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實行。
小編結語: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什麼是監護人及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就介紹到這裡,更多子女監護權的相關問題,請撥打全國客服熱線:4006-520-255,我們有最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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