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針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很多時候會出現用人單位非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的情況,那麼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合同還是工資流水?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違約責任。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行政處罰。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第九十八條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相應的賠償金的。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等。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一、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合同還是工資流水
違約責任。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行政處罰。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第九十八條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用人單位違反的規定解除或者,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嗎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相應的賠償金的。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等。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
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