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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寫錯怎麼辦

202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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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寫錯怎麼辦
賬務處理:做繳納這筆稅金的紅字分錄,把多餘部分數字.
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寫錯怎麼辦
1、去稅務局辦稅大廳領一張表,是專門更正已經申報錯誤信息的,然後填好以後蓋章去找專管員簽字,然後再去大廳找科長簽字,他們就會在系統里幫忙改了.
2、各地區辦理具體步驟不一樣,不過都得去稅務局做變更.
建築行業外經證怎麼預繳稅款?
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計算
一般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 ÷×2%
一般納稅人跨縣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
所屬期問題
對於應在何時申報解繳代扣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如何確定稅款所屬期的問題,原以為,經歷了10月份的申報糾葛之後,應當都清楚了,即使以往申報錯誤的,這兩個月也應都調整為正確的申報時間了.
殊不知,近日,又聽到有網友在問此事,且居然還有人說,在12月份還是申報了當月發放工資、稅款所屬期為12月份的個人所得稅.此外,也有人問:個稅新政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一般情況下,2019年1月發放的是2018年12月工資,2018年12月個稅計提怎麼辦?
我的天啊,還在考慮什麼1月份發放工資是屬於12月的個稅.你2019年1月發放工資並代扣的個人所得稅,其稅款所屬期就是2019年1月1日至31日啊,怎麼又扯到12月份的工資去了!
2018年適用的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019年起施行的、修改後的新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採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實際是"提前"辦理了扣繳申報.
採用"當月扣繳當月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實際是錯誤的選擇了稅款所屬期.
對於扣繳義務人代扣的員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唯一正確的申報方式是:
扣繳義務人在當月發放工資同時代扣個人所得稅,在次月的征期將稅款所屬期為上月的代扣稅款申報解繳.除此之外,其他申報方式、稅款所屬期的選擇等都是錯誤的!
2019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將實施.扣繳義務人從2019年1月1日起,在每月發放工資時,應按稅法規定,對員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減除費用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適用稅率計算當月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如果扣繳義務人仍然採用前述錯誤的申報方式,將給個人所得稅數據歸集及業務實現造成不利影響,甚至將影響員工在1月份依法享受新增的減除專項附加扣除等惠民政策,後果很嚴重!
外經證預繳稅款的附加稅所屬期寫錯怎麼辦?各地區會有不一樣的處理辦法,不過都得去稅務局做變更,大家可以各自關注下本地稅務局的信息,如果對本文內容有疑問,或者還有相關的知識點不懂的,都可以聯繫我們的答疑老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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