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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審被告如何舉證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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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1.提供實體和程序兩類證據人民法院對處罰行政案件的審查主要是合法性審查。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有兩大內容,即處罰實體內容合法和處罰操作程序合法。為了證明這兩大類內容合法,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處罰人實施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材料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證據材料,以證明行政處罰決定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在實踐中,原告在行政訴訟中即使沒有提出行政處罰程序問題,人民法院也要審查處罰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發現程序嚴重違法,在原告沒有提出程序問題的情況下,也應當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因此,行政執法機關在應訴時必須提供處罰程序合法的證據材料。2.提供據以處罰的證據材料行政訴訟只要求提供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而沒有要求提供整個案卷材料。除非人民法院因特別需要而要求予以調閱案卷外,被告行政執法機關只需提供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不需提供其他材料,如調查報告、合議筆錄等。行政執法機關在舉證時,也不一定將所有證據材料都提供給人民法院,只要提供「據以處罰」的證據材料即可。只有經過審查被採用的、作為支持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才是「據以處罰」的證據。當然,有些證據材料雖未採用,但對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有利的,也可以提供,為勝訴提供有利條件,但是否採納,由人民法院決定。3.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證據根據《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作為行政訴訟被告時,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這是舉證期限的規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由此可見,行政執法機關即使有足夠證據,但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不提供,也會被人民法院視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沒有相應證據,那麼,行政處罰決定就會被撤銷。但是,人民法院因這種理由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僅僅是訴訟程序上不提供證據造成的。因為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及其證據仍然存在,所以,執法機關在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後,仍可以重新做出與被撤銷的行政處罰決定內容相同的處罰決定。執法機關有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此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這裡的「不可抗力」,一般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地震、颱風等情況。「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是很多的,不能舉例窮盡,但總是指非人的主觀意志所能克服的事情。執法機關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後十日內提供證據。如果再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沒有相應的證據。4.一審補充舉證被告補充證據,是指一審被告在舉證期限過後,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經法院批准,提供補充證據的行為。《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一般情況下,被告在一審期間補充提供證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原告、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反駁理由或者證據。這個條件的意思是: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和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申辯理由和相關證據,卻在行政訴訟中提出反駁理由和相關證據,致使被告機關一時難以應對,那麼,被告機關在法定舉證期限過後的一審程序中,可以補充提供證據。(2)經人民法院批准。在上面的情形下,執法機關補充提供證據的,就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補充提供證據要求,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3)必須在一審程序中補充證據。這是時間條件限制。具體地說,是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後至一審判決送達前這一段時間內提供補充證據。行政處罰案件被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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