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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需要簽訂經濟補償協議嗎?怎麼簽?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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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都知道,作為勞動者在和自己工作的企業公司單位工作期間一般都簽訂的有勞動合同,如果是個別特殊的原因導致用人企業單位和求職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時,企業或者單位就必須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賠償。除此之外,最好再簽訂一份經濟補償協議,下面就和大家分享解除勞動合同之後需要簽訂經濟補償協議嗎?怎麼簽?協議的基本核心內容是哪些?
協議書模板供參考
甲方: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方與乙方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即年月日),應發工資為_______元,甲方代繳月社保______元及個人所得稅________元後,實發工資為___________元,甲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以現金付清。
2、甲方同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元,甲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後,以現金付清。
3、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4、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5、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一份。
甲方:乙方:
(蓋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合同後雙方都要履行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作為求職勞動者必須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識才能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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