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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入職是否包含試用期,試用期又有哪些規定規則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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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一個公司企業經常需要聘請招聘新員工,這樣才能補上老員工離開後的職位空缺,作為新進員工入職到了新的工作後,一般都會有一定的試用期,那入職是否包含試用期?,試用期又有哪些規定規則呢?下面和大家一起分享下。
入職包含試用期嗎,試用期有什麼規定?
包括。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試用期的規定是這樣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勞動者試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兩種。無論屬於那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否則就會因舉證不能而無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至於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1)在發布的招聘簡章、招聘信息中明確錄用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在廣告上發布招聘信息時,除了註明對職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齡、職業技術、學歷等)外,還應對所聘職位的具體錄用條件、崗位職責進行詳細描述,並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再次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
(2)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背景調查。核查勞動者是否提供了虛假個人信息,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的重要信息,如被證實勞動者有此類不正當行為,用人單位可視其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3)建立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並讓其簽字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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