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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徵用應當如何對用益物權人給予補償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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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徵收主要是針對不動產,而不動產中又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最具代表性。因此,對徵收集體土地,如何對所有權人即農民集體和用益物權人即承包經營權人給予補償,就顯得尤為重要。《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該款明確規定了要給予集體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權人給予補償,而具體補償範圍和標準,則要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在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時,應當把握以下幾點:(一)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的原則是保證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徵收土地而降低。徵收土地後通過補償和採取各項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達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達不到,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包括提高補償標準。(二)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補償,等等。(三)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四)依據前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補償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五)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指徵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建設用地等應當給予的補償。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物權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根據本條規定,單位、個人的不動產被徵收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應當對用益物權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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