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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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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回答
走私文物罪犯罪主體為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犯罪對象為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是其客觀表現。(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作為走私對象的文物並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並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根據1991年修改的文物保護法第31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以走私論處,但本法第325條已將此行為單獨立罪,本法實行後,此行為不再構成走私罪。(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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