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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離婚子女探視權如何行使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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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離婚子女探視權一般按雙方的協議或法院裁判的方式行使。根據相關規定,夫妻離婚的,為子女的健康成長,應由夫妻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相關閱讀:民法典中離婚後如何放棄探視權

《民法典》中沒有關於離婚後如何放棄探視權的規定,但有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該探視權屬於法定權利,也屬於法定義務,任何人不得侵犯,權利人也無法自行放棄,必須依法履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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