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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如何計算?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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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25年有期徒刑的,最低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20年。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本法第2款規定的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是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即不能少於這個刑期,而不是只要執行了這些刑期,就釋放犯罪分子。對犯罪分子的實際執行刑期,應在遵循本款規定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等具體情況確定。
律師解答:
結合《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50條的修改,這部分人是指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犯。本項規定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內容。在研究過程中,有的意見提出,1997年《刑法》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後的最低實際執行刑期未作規定,在實際執行中,死緩罪犯平均執行的刑期與無期徒刑罪犯平均執行刑期相差無幾,建議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最低實際執行刑期。經反覆慎重研究,根據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延長死緩罪犯被減刑後的實際執行刑期,應主要針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不宜普遍提高死緩期滿後被減刑的罪犯的刑罰執行期限,因此,對其他死緩罪犯被減刑後的最低實際執行刑期未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問,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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