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離婚冷靜期滿後的一個月內,雙方需要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逾期沒有領取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相關閱讀:哪些情況下不能離婚
不能離婚的情況如下:
1、離婚是夫妻雙方的自由,是否離婚取決於夫妻雙方的意願。
2、我國法律只限制了男方在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
3、雙方訴訟離婚,若法院認為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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