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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是什麼?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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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第三人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主要體現在性質不同的,第三人撤銷之訴一般指的都是新訴,而且無論當事人是否參加了訴訟過程,找到的第三人都應該符合規定。
一、第三人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是什麼?
1、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並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屬於再審制度,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範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3、適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一審程序,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二、執行異議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區分
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由該規定可知,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制度的設立除了是賦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訴權,其目的還在於遏制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原、被告常常通過騙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種非常救濟制度,對生效裁判的權威性產生了很大衝擊,故在司法實踐中應該正確理解和運用這一新制度,嚴格把握其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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