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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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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類型有非終局的仲裁裁決,以及還有終局的仲裁裁決兩種;一般只要在裁決書下達之後的十五日內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麼此仲裁裁決就會發生法律的效力,否則不能發生法律的效力。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類型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中,根據裁決書的效力劃分,可將仲裁庭做出的裁決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非終局的仲裁裁決
所謂非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裁決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一般是15日;未提起訴訟的,則裁決書生效否則不生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沒有具體規定對哪些事項作出的裁決未非終局的裁決,僅規定兩大類七個小類屬終局裁決的情形,依反面推論,除去上述屬於仲裁裁決的情形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決應當為非終局的裁決。
2、終局的仲裁裁決
終局的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所涉勞動爭議事項作出的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不被撤銷,系具備執行力的裁決,可作為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依據。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屬於終局裁決的情形有兩大類七小類。
二、勞動仲裁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仲裁庭派員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拒絕接受送達的仲裁裁決書,送達人邀請見證人到場,在送達回執上證明拒收情況,把仲裁文書留置受送達人住處,即視為送達。
(3)委託送達。仲裁委員會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委託受送達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送達。
(4)郵寄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挂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或用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下達了之後代表著案件已經審理完成,但仲裁的裁效力是根據案件來定的,一般分為非終局的仲裁裁決和終局的仲裁裁決;但不管是哪一種只要有任何不服的,都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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