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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盜竊犯罪中其他主犯怎麼認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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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在共同盜竊的犯罪中如果說對犯罪起到了主要的作用來認定的,一般情況下是盜竊犯罪的發起者操縱者、盜竊犯罪的邀約者以及情節嚴重的教唆犯等,主犯是在犯罪行為的過程中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那麼從犯則是在共同犯罪的過程中起到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所以對其量刑時也是有所不同的。
一、共同盜竊犯罪中其他主犯怎麼認定?
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除了盜竊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外,還包括在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從司法實踐來看,在一般共同盜竊犯罪中,下列幾種情況的盜竊分子,可以認定為主犯。
一是盜竊犯罪的發起者和操縱者。
二是盜竊犯罪的邀約者和糾集者。
三是在共同盜竊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成員。
四是情節嚴重的教唆犯。
二、法律依據:
1、《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2、《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處罰
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主犯罪,刑法規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對其減刑、假釋應作從嚴掌握。
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說犯罪分子利用偷竊的行為將他人的財物進行侵占時,也是侵犯了其他公民的財產權以及破壞社會的治安和秩序,所以說司法機關發現了犯罪分子的盜竊行為後也是會根據當事人的盜竊涉案金額和造成的後果來確定,同時對主犯以及從犯的處罰措施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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