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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福利有哪些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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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福利有哪些?
1、試用期工資的約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內需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3、只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違法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能享受工傷待遇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其中第十七條還規定,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這就是說,勞動者從試用之日起就是單位的職工,在試用期內,除勞動報酬和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與試用期滿後的有關規定有所差異外,其他的權利都是一樣的,即同樣享受工傷待遇。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1、勞動合同等書面文件中約定有明確的錄用條件
「錄用條件」應當是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結合。普遍性,即大部分勞動者都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不因崗位或工種而發生變化,比如誠實守信,在應聘或入職時如實告知自己與工作相關的信息等;特殊性,即某個崗位或工種需要的,與其工作相關的特殊要求,一般在招聘要求、崗位說明書或崗位職責中進行明確規定,如掌握某一門專業技能,熟練運用某種工具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錄用條件,而是通過員工手冊或企業規章制度等設定錄用條件的,則錄用條件一定要告知勞動者,並由勞動者簽字確認,否則,這些錄用條件將被裁判機構視為無效條件。
2、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如背景調查結論,原工作單位證明;考勤表、處分通報;員工自己寫的情況說明、檢討書、悔過書,試用期述職;客戶投訴意見;同事評價,部門意見;工作內容,工作指標,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等,能夠具體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約定或規定的錄用條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對員工的考勤、違紀處分等企業單方形成的材料,都需要有勞動者的簽字,否則勞動者會否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
3、在試用期屆滿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試用期屆滿前對勞動者進行考評,並在試用期屆滿前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旦過了試用期,勞動者就轉正成為正式員工了,就不能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4、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工會同意的書面同意意見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可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定要經用人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基層委員會或地方工會同意,並出具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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