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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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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1、性質不同。過錯責任的行為具有違法性,無過錯責任的行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違法性特徵。2、前提不同。過錯責任以存在過錯為承擔責任的前提,比如說故意傷害,無過錯責任不以過錯為前提,比如說產品質量責任。3、判斷條件不同。無過錯責任行為人不必過錯,過錯責任有過錯。
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一)從責任的性質上看
無過錯責任不具有對違法行為的制裁性,而在於對受害人提供補償,補償功能是它的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特徵(見前文),至於因何發生這種損害行為「則是現代社會必要經濟活動,實無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預防不法行為之作用,而過錯推定仍然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過錯推定還是具有一般民事責任的教育、懲罰等性質。
(二)從最後的責任分擔情況來看
由於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是對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權領域中,無過錯責任往往和保險制度聯繫在一起,通過保險制度實現損害分配的社會化,而過錯推定,因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義務,因加害人未能盡到義務,所以要對受害人提供補償,它並不以保險制度而分配損失。
(三)從免責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並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一旦損害發生,就應承擔責任。並不存在免責的事由,而過錯推定承認加害人有反駁的機會,在存在不可抗力時,也有機會免責,所以它並不是一種純粹的歸責方法。
(四)從司法審判實踐的情況來看
無過錯責任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有無過錯舉證,而只要有因果關係的存在,故法官對此責任的適用缺乏彈性和適應性,而過錯推定給法官在認定加害人舉證反駁,提出免責事由單方面的認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權,有利於法律原則和實踐相結合不斷變化發展,這也歸根於兩者的性質,一個以分配損失為必要,一個仍然以過錯補償為原則。
(五)受害人的過失能否成為兩種責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為兩者的免責事由。兩方面的區別非常精闢的反映兩者在具體適用過程的差別。當然從社會發展的情況來看,兩種責任完全可以合併存在,相互補充。
綜上,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區別主要是在上述五方面,當然在小編看來他們之間最大的不同就是舉證方面,其中過錯責任只要能證明自己是沒有過錯的,就不用承擔責任。而無過錯責任當中,可能加害人需要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證明不了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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