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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個人名譽權侵權的表現有哪些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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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微博個人名譽權侵權的表現有對被人進行誹謗侮辱,或者是扭曲了事實,然後導致被人名譽權受損,然後各個方便受到損失。名譽權是每個人都有的,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只要沒有給當事人早場極大的損失,一般情況下都是會停止侵權。
一、微博個人名譽權侵權的表現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
《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名譽權阻止機構、個人或者是團體都享有的,只要是沒有給他人帶來經濟上的損失一般是不進行金錢賠償的,但是如果因為個人名譽權受到侵犯,個人的事業也受到侵犯的情況下,會根據實際上的損失進行賠償。每個成年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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