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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和姓名權指什麼?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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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名譽權指的就是人格權的一種,就是屬於公民或者是法人自身存在的一種價值而所擁有的合法權利;而對於姓名權就是指自己享有決定還有使用,以及改變自己姓名的一種權利,這兩種權利都不容他人破壞。
一、名譽權和姓名權指什麼?
(一)、名譽權: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 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1] 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明確規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譽權。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 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 。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也規定法人、非法人組織也享有名譽權。
(二)、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姓名權的主要法律特徵為: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名譽權和姓名權都是屬於個人的權利,而對於這種權利一般其它人不能進行侵犯,而對於姓名權一般屬於要在公民滿了十八歲之後才能進行改名字,所以,對於自己的權利就一定要知道 ,避免他人對自己的權利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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