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那麼兩者具體有哪些區別呢?
銀行本票與銀行匯票的區別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
銀行匯票為委付證券,銀行本票為自付證券。銀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銀行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因此,銀行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銀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銀行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後,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於從債務人的地位;銀行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
銀行本票無需承兌,銀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係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係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係;銀行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係。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銀行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銀行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
銀行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
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
銀行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銀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銀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
銀行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銀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使用銀行本票的注意事項
1、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現金銀行本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
2、銀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能背書轉讓。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個月。
4、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持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簽章,記載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5、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銀行本票與銀行匯票的區別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
銀行匯票為委付證券,銀行本票為自付證券。銀行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銀行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因此,銀行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銀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銀行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後,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於從債務人的地位;銀行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
銀行本票無需承兌,銀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係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係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係;銀行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係。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銀行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銀行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銀行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銀行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
銀行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
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
銀行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銀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銀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銀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
銀行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銀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使用銀行本票的注意事項
1、銀行本票可以用於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也可以用於支取現金,現金銀行本票的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
2、銀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不能背書轉讓。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個月。
4、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持票人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簽章須與預留銀行簽章相同。未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個人持票人,持註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支取現金時,應在銀行本票背面簽章,記載本人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
5、銀行本票喪失,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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