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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什麼情形應迴避

2023年10月28日 - txt下載
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成員哪些情形應迴避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4、法律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十九條 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迴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迴避:
(一)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的迴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迴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二、勞動爭議調解遵守的原則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事實清楚是調解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實、 分清是非,才能使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違法的,從而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事實不清,不能調解。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這就是說,勞動仲裁機關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當事人或調或裁的權力,不得強迫。
3、 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規定。就是說,調解程序和協議必須合法,否則不能成立。
對勞動爭議的處理,不見得就只能是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當事人之間在協商達成一致之後解決爭議,或者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來處理,這些也都是可行的。經由勞動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協議,只會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是該調解協議書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在解決勞動爭議的過程中,調解也不是一個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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