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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法院可認定為民法典第147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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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法院可認定為民法典第147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1、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重大誤解。
2、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二、合同重大誤解的情形
(一)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因為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勢必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初衷,因此,對合同性質發生的誤解應屬重大誤解。
(二)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在即時清結或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一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具體當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變。但是在以當事人信用為基礎的合同中(信託、委託、寄存、信貸),在以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或者在以當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攬),對對方當事人的誤解則明顯屬於重大誤解。
(三)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如將冷凍機誤解為冷藏機。因為對標的物品種的誤解屬於對合同標的本身的誤解,所以將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誤解者遭受重大損失,當歸屬重大誤解。
(四)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如將贗品當作真跡,將合金當作純金購買,即屬重大誤解。但僅對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發生的誤解不屬重大誤解。
(五)對標的物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誤解。如果對上述的誤解造成了誤解者重大損失的當歸屬重大誤解,如果未造成誤解者重大損失則不屬重大誤解。
依據《民法典總則司法解釋》的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為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屬於民法典中的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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