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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出資和著作權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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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專利權出資和著作權出資的規定是可以利用智慧財產權來進行出資。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式科技利用貨幣進行出資,當然了也是可以利用實物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能夠利用貨幣估價的一些非貨幣財產來作為出資。
一、專利權出資和著作權出資的規定是什麼?
專利權出資和著作權出資的規定是可以利用智慧財產權來進行出資。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伙人)可以用智慧財產權(或技術)出資。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二、專利轉讓注意哪些問題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於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託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縱,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除了是對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對社會、對生活有益處和貢獻,一項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市場容量的專利技術,在沒有轉化為盛會生產力之前,只能是技術,因此實現產業化才是造福於社會和人類的最高標準,在某種程度上適當退讓和調低一些標底,同樣是很必要的,究竟合作是需要雙方拿出誠意的。
4、做好相關記錄-儘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於後續題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轉讓之前,不要輕易進行價值評估等操縱、尤其是不要輕易根據對方要求進行此類操縱,假如確實需要進行評估,儘量明確評估用度擔負原則和擔負比例、以免上當受騙;在沒有完全完成轉讓手續前,不要輕易交付技術資料和相關圖紙等具體信息。
當專利權為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共有時,一方轉讓其只有專利權的,另一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份額。
著作權和專利權都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當中的一種,如果擁有著作權或者是擁有智慧財產權的話,都是可以利用這個非貨幣的資金來進行出資的。因為根據我們國家《公司法》第27條和第28條當中的規定,完全是可以利用智慧財產權非貨幣財產來進行出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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