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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審計取保候審保證金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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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那麼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但必須繳納保證金。因此接下來將由小編為您介紹關於怎麼審計取保候審保證金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怎麼審計取保候審保證金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還嗎?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如果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結案後可以予以退還。


三、取保候審保證金數額的確定標準


《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據此,在考慮保證金的收取額度時,應當從保證金的功能和作用出發,根據適度原則確定具體數額,既要使其足以對被取保候審人產生約束力,防止被取保候審人在訴訟期間發生社會危害,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又要使其數額適度,不能畸高。根據《取保候審規定》的要求,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千元。在司法實踐中,在決定保證金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在確定保證金數額時,應當著重考慮以下兩個因素:一是被取保候審人對沒收保證金和逃避、妨礙訴訟順利進行之間的利害比較。保證金的數額要能夠防止被取保候審人產生逃避追究的意圖,抑制其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衝動。二是被取保候審人本人的社會危險性。要綜合考慮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性質、被告人的個人性格、價值觀及其心理傾向等。一般來說,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越大,保證金數額越高。對於保證金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決定採用監視居住或者逮捕措施。
2、從公正司法出發,在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時還要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被告人可能被判處刑罰的輕重等因素。刑事訴訟中的比例原則要求,對被追訴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種類和強度,應當與其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適應。因此,如果對於犯有較重犯罪的被告人確定過低的保證金數額,容易刺激被告人產生棄保潛逃的心理,不足以約束犯罪分子;
如果對犯較輕犯罪的被告人確定過高的保證金數額,則容易造成被告人對社會和法律的牴觸心理,使被取保候審人及其親友甚至社會公眾產生司法不公的感受,從而影響強制措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另外,不同經濟能力的被告人對沒收保證金的心理承受能力也有所不同,即使是社會危險性、犯罪性質、情節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被告人,因為經濟能力不同,其遵守有關規定的心理傾向也會產生差異。一般來說,同等數額的保證金,對於經濟能力較差的被告人能夠產生較好的約束效果。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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