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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證據種類有哪些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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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無論是什麼案件,都是需要證據的,證據的合法以及真實是非常重要的,那麼你知道行政程序證據種類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程序證據種類有哪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種類主要有: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證人證言;
  (五)受害人的陳述;
  (六)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鑑定、檢測結論;
  (八)勘驗、檢查筆錄。
  證據的多少與清楚地證明待證事實和訴訟主張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但卻是形成這種因果關係的一個必要的條件,如果一個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或者訴訟主張成立,一個證據就是充分的;如果不能,則需要其他證據補強,直到證明待證事實和訴訟主張成立為止。

  二、證據的真實性是指什麼?


  真實性也叫做證據的客觀性或者確實性。它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實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發生的。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外界遺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以及它們同案件事實的聯繫都是客觀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徵;但這不意味著有關人員收集到的證據一定是客觀真實的,從認識論上講,一個案件發生後,它在客觀外界的遺留物,必須被人們反映。但一切所觀察到的,反映在主體中的通過語言、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於經驗事實。由於反映過程的複雜性,人們的認識並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定,一切證據材料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證據必須具有真實性,虛假的、捏造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根據有關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一)證據形成的原因;
  (二)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三)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複製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係;
  (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我國對於證據的取得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在辦案過程當中發現在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存在刑訊逼供或者非法取證的情形,這種證據法院是不允許進行使用的。並且我國相關法規當中,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真實性等都是有明確要求的。

  三、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經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2月21日發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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