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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造成珍貴文物損壞的玩忽職守罪如何量刑處罰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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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造成珍貴文物損壞的玩忽職守罪如何量刑處罰
1、犯了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量刑處罰: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是結果犯,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必須後果嚴重,才構成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的怎樣認定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文物保護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工常活動。
犯罪對象為珍貴文物,毀損一般的文物,不構成本罪。所謂珍貴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至於文物,按照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則是指: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拉葬、古建築、古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和紀念物;
3、歷史各時代的珍貴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制度,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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