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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有哪些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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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有哪些
1、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所在地、現住址、工作單位、違法經歷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
(3)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法律依據;
(4)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5)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6)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適用這一程序。
調查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處罰決定的交付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之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信息;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法律依據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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