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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審查什麼內容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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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審查什麼內容
1、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1).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4).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5).辦案程序是否合法;
(6).擬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否適當。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條。
二、行政案件調取證據程序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1.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2.擬調取證據的內容;
3.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調取證據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及時決定調取;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准許調取的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對行政案件進行審核、審批時,應當審查:違法嫌疑人的基本情況;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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