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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買賣有哪些情況?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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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農村宅基地買賣有哪些情況?


  農村村民因另有住房、住房空閒或農轉非遷出等原因,將其自己宅基地上所有的房屋自行處分。從受讓方的主體特點上看,包括城市居民、外村村民、本村村民。因本村村民之間買賣房屋,其當事人雙方畢竟沒有脫離本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爭議不大,進入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的較少。目前主要爭議仍在城市居民和外村村民購買房屋的效力問題上,主要形式表現在:
  (一)城市居民取得農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有依據繼承、贈與等行為取得的;有因農轉非後仍繼續持有的;有依據買賣協議取得的;有購得訴爭房屋後又將房屋轉賣本村村民或外村村民的;也有轉手賣給其他城市居民的。
  (二)外村村民取得本村村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方式:這種情況包括不同省份、市區之間,乃至同一區縣不同村鎮之間的房屋買賣情形。除單純的買賣行為外,還有轉讓後該買方的外村村民又與本村村民結婚的;有為規避法律以本村他人的名義購買房屋實際居住的。由於土地所有權人不同及審批權限不同,現有訴爭的買賣協議上可見從村委會到鄉政府蓋章確認的多種形式,更以無任何組織確認的情況居多。從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屬變化上看,訴爭房屋轉讓過程中及其後,宅基地使用權多以未發生改變為主,也有受讓方取得行政機關核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書的情況,有取得建房批示許可以及訴爭土地被征為國有的情形。
  由於現有法律規定不夠完善,不夠詳盡,房屋土地管理行政機關又處於以不予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為手段的消極管理狀態,近年來審判實踐中對宅基地上房屋買賣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諸多爭議。

  二、宅基地買賣犯法嗎


  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的,如果進行買賣的話,則是違法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由於是村民基於其身份而無償取得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緊密聯繫。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因此,實踐中允許宅基地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但不能轉讓給非本村人。
  儘管城鎮居民不得購買宅基地,仍然存在城鎮居民冒險購買宅基地的情況,從表面來看,購房者占了很大的便宜,但是由於買賣合同無效,宅基地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則會被要求返還房屋,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三、買賣農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買賣農村宅基地合同,如果買受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一般情況下,該合同無效;如果買受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合同買賣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權,該合同有效;宅基地所有權不得買賣。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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