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隨著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訂立合同的時候都非常注意防範法律風險。那麼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合同主體應適格
對通過市場跟蹤所選擇的合同當事人,應核查其資質證書、企業資信、註冊資本等工商登記信息,並核查其使用的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及驗明其是否具有主體資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二)合同內容應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內不得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內部分相關條款的無效。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而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施工合同將導致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三)合同用辭應規範
合同用辭應表述準確,同樣用辭的涵義應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表述。
(四)合同形式應與合同內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採購過程中,一方面由於建築施工企業的各職能部門人員比較熟悉購銷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築施工企業比較重視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關簽字蓋章手續較購銷合同的繁瑣,合同經辦人員往往簽訂《材料購銷合同》以實現簡化蓋章手續而保障工程進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實際簽訂的合同並非屬於僅負責材料供貨及運輸的購銷合同,而是屬於尚包括材料安裝及驗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對於一些石材、保溫材料的供應合同。在此等情況下,由於受到材料採購合同標準文本的局限,從而未能在合同內約定工期、工程質量驗收及詳細結算依據、程序等條款,一旦施工企業在產生合同糾紛下追討供貨商的工期違約、質量驗收不合格等的賠償,則很難找到相應的合同依據。
訂立任何建設工程合同都要有一定依據。一般工程項目的確定,首先要立項,即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定工程地址。只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才能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只有在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才能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紙和總概算等簽訂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設規劃,其標的物為不動產的工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僅具有不可移動性,而且須長期存在和發揮效用,事關國計民生,因此,國家要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工程合同確實不像以前那樣全部嚴格按照具體的建設計劃訂立,但是,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渠道的多樣化,並不能完全改變基本建設的計劃性,國家仍然需要對基本建設項目實行計劃控制,尤其是國家重大項目的建設工程合同,更應當受國家計劃和管理的約束。對於承攬合同,國家一般不予以特殊的監督和管理,而對於建設工程合同,從合同簽訂到合同的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成果驗收,都要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督。為了規範國家重大工程的建設,保證國家投資計劃得以實現,保障質量,避免資源浪費,保證投資效益,減少投資風險,合同法對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訂立提出更嚴格的依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哪些建設工程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並不是國家政府投資的項目都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工程,一般列入國家重點投資計劃而且投資額巨大,建設周期特別長,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資或者參與投資的工程,一般屬於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如三峽工程。有些雖然未列入國家重點投資計劃,投資額不算巨大,但影響很大的工程項目,也是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如國家大劇院工程。也有些工程,雖然屬於地方政府投資,但投資巨大、影響廣泛的工程項目,如亞運工程建設,是主要由北京市政府投資的工程,其投資計劃是經過國家批准,也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
一般在實踐中,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在事先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對工程的投資規模、建設效益進行論證分析,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然後到申請立項,立項批准後,再根據立項進行投資計劃並報有關國家計劃部門進行批准,投資計劃批准後,有關建設單位根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遵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發包,與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這裡規定的國家規定的程序是指建築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訂立的程序。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發包人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確定中標候選名單,中標候選單位必須具備能夠建設該重大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發包人在具有相同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擇中標者。發包人應當同中標者訂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一般都屬於國家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因此發包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發包人應當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的委託監理合同。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嚴格地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其訂立過程一般分為以下4個步驟:
(一)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並報國家計劃部門批准。
(二)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准後,成立籌建委員會,委託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並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三)訂立勘察、設計合同。根據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四)訂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依據被批准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築、安裝合同。法律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雖然可以由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但根據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政府和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一般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即嚴格地經過招標、投標和決標3個階段。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不允許任何徇私舞弊、透露標底的行為。
綜上,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一、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合同主體應適格
對通過市場跟蹤所選擇的合同當事人,應核查其資質證書、企業資信、註冊資本等工商登記信息,並核查其使用的印鑑是否合法與真實,及驗明其是否具有主體資質、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二)合同內容應公平合法
合同文件內不得存在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內部分相關條款的無效。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況,而存在違反上述規定的施工合同將導致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
(三)合同用辭應規範
合同用辭應表述準確,同樣用辭的涵義應相互一致,不能存在互相矛盾、含糊不清、易產生誤解或歧義的表述。
(四)合同形式應與合同內容相符
在部分施工材料採購過程中,一方面由於建築施工企業的各職能部門人員比較熟悉購銷合同的操作,另一方面因各建築施工企業比較重視分包合同的管理而引致相關簽字蓋章手續較購銷合同的繁瑣,合同經辦人員往往簽訂《材料購銷合同》以實現簡化蓋章手續而保障工程進度需要等的目的,但實際簽訂的合同並非屬於僅負責材料供貨及運輸的購銷合同,而是屬於尚包括材料安裝及驗收等的分包合同,例如對於一些石材、保溫材料的供應合同。在此等情況下,由於受到材料採購合同標準文本的局限,從而未能在合同內約定工期、工程質量驗收及詳細結算依據、程序等條款,一旦施工企業在產生合同糾紛下追討供貨商的工期違約、質量驗收不合格等的賠償,則很難找到相應的合同依據。
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應當根據什麼程序
訂立任何建設工程合同都要有一定依據。一般工程項目的確定,首先要立項,即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選定工程地址。只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才能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只有在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才能根據批准的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紙和總概算等簽訂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設規劃,其標的物為不動產的工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僅具有不可移動性,而且須長期存在和發揮效用,事關國計民生,因此,國家要實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工程合同確實不像以前那樣全部嚴格按照具體的建設計劃訂立,但是,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渠道的多樣化,並不能完全改變基本建設的計劃性,國家仍然需要對基本建設項目實行計劃控制,尤其是國家重大項目的建設工程合同,更應當受國家計劃和管理的約束。對於承攬合同,國家一般不予以特殊的監督和管理,而對於建設工程合同,從合同簽訂到合同的履行,從資金的投放到最終的成果驗收,都要受到國家嚴格的管理和監督。為了規範國家重大工程的建設,保證國家投資計劃得以實現,保障質量,避免資源浪費,保證投資效益,減少投資風險,合同法對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訂立提出更嚴格的依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哪些建設工程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並不是國家政府投資的項目都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工程,一般列入國家重點投資計劃而且投資額巨大,建設周期特別長,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資或者參與投資的工程,一般屬於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如三峽工程。有些雖然未列入國家重點投資計劃,投資額不算巨大,但影響很大的工程項目,也是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如國家大劇院工程。也有些工程,雖然屬於地方政府投資,但投資巨大、影響廣泛的工程項目,如亞運工程建設,是主要由北京市政府投資的工程,其投資計劃是經過國家批准,也屬於國家重大建設工程項目。
一般在實踐中,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在事先應當進行可行性研究,對工程的投資規模、建設效益進行論證分析,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然後到申請立項,立項批准後,再根據立項進行投資計劃並報有關國家計劃部門進行批准,投資計劃批准後,有關建設單位根據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遵照國家規定的程序進行發包,與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這裡規定的國家規定的程序是指建築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訂立的程序。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發包,發包人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後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確定中標候選名單,中標候選單位必須具備能夠建設該重大工程項目的相應資質。發包人在具有相同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擇中標者。發包人應當同中標者訂立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一般都屬於國家強制監理的建設工程,因此發包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發包人應當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的委託監理合同。
三、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有哪些步驟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嚴格地按照一定程序進行。其訂立過程一般分為以下4個步驟:
(一)立項。由業務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建議書,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提出初步設想,並報國家計劃部門批准。
(二)進行可行性研究。項目建議書被國家計劃部門批准後,成立籌建委員會,委託有關機構對工程方案、選址、資源、資金籌措、經濟效益進行可行性研究,編制計劃任務書,並報國家計劃部門審批。
(三)訂立勘察、設計合同。根據第274條的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
(四)訂立施工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依據被批准的技術設計、施工圖和總概算等訂立建築、安裝合同。法律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雖然可以由當事人自由協商訂立,但根據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政府和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投資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均應實行招標投標。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一般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即嚴格地經過招標、投標和決標3個階段。法律規定: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不允許任何徇私舞弊、透露標底的行為。
綜上,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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