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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拆遷斷水斷電又綁人怎麼處罰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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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法律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拆遷這件事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里。有的人因為拆遷一夜暴富,而更多的人則被捲入了沒完沒了的拆遷糾紛之中。在拆遷方的種種違法拆遷行為中,最為過分的就是為了強拆而斷水斷電,甚至不惜僱人綁架被拆遷人使其離開,趁機非法強拆房屋。我們都知道拆遷方的這些行為一定是違法的,但是他們究竟違反了哪些法律,我們又該依據什麼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今天就來為大家講這樣一個真實的案例。
案情簡介
2012年,洛南縣人民政府決定對洛南縣河南農貿市場進行整體拆遷,並於同年陸續發布了相關的公告和手續,馮先生家位於東小門口及健康路口的兩套房屋便位於拆遷範圍之內。雖經過了一系列的協商,但雙方一直未能就安置補償達成協議。在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馮先生的房屋被無故中斷供水、供電、道路等,以強迫其搬遷。
2014年7月6日,馮先生竟被一群身份不明之人強行綁至外地,脫險趕回後發現其位於東小門口的部分房屋被機械強力拆除。馮先生隨即向洛南縣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洛南縣人民政府以「排險」名義對東小門口剩餘房屋進行強行拆除,在其反映情況的途中,馮先生位於健康路口的房屋也被機械強力拆除。
馮先生對拆遷方的所作所為憤怒之極,遂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經過法庭審理後,最終陝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洛南縣人民政府2014年7月6拆除原告馮書民房屋的行為違法,馮先生最終取得了拆遷維權的勝利。
案例說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由上述條文可知,拆遷方是無權以暴力手段脅迫被拆遷人進行搬遷的,無論是斷水、斷電,還是限制人身自由,通通都不可以。一旦拆遷方做出了此類行為,不僅做出該行為的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甚至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也有著明確的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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