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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為逃債將房產贈與繼女,債權人應如何維權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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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給他人25萬元後錢卻要不回來,打官司勝訴卻發現債務人搶先一步與妻子離了婚,並將名下房產無 償贈與離異妻子之女,導致法院執行不能。萬般無奈之下,債權人再次將債務人及受贈方告上法院,要求撤銷對方為逃避債務簽定的贈與合同。9月27日,南京市 鼓樓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債務人楊某與第二任妻子之女簽訂的贈與合同,房產恢復到楊某的名下。一審宣判後,被告方沒有上訴,判決生效。
在司法實踐中,以贈與形式逃避債務的並不少見,但債權人利用法律規定的撤銷權來維護己方利益的判例卻不多見。
借出25萬討不回
打贏官司還是要不到錢
陶艷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員工,2007年6月,她經朋友介紹結識了王樂樂。接近退休年齡的王樂 樂當時在一家省級機關下屬事業單位任科長。兩人相識不久,王樂樂即以朋友阿莉急需用錢為由向陶艷借款,考慮到王樂樂有可靠的身份和收入來源,陶艷即於同年 6月26日借給王樂樂10萬元錢。
陶艷之所以輕易把錢借給王樂樂,也是有所圖的,那就是希望賺取高於銀行多倍的利息。先行借給 王樂樂10萬元不久,王樂樂不僅沒有按約定時間還款,而且又於同年 6月30日再次開口借款5萬元,陶艷也答應了王樂樂的要求。此次借款1個月後,王樂樂第三次開口向陶艷借錢,考慮到王樂樂的身份和有固定的收入,陶艷再次 借給他10萬元。
王樂樂三次共借了陶艷25萬元,每次借錢他都出具了正規的借條,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約定利息及不能按時還款的罰息等都寫得清清楚楚。只是三次借款到期後,王樂樂均未能按約定時間償還借款。
陶艷意識到不妙,開始向王樂樂催還借款,但王樂樂總是找藉口向後推。次數一多,陶艷開始著急了。2009年6月24日,陶艷一口氣向王樂樂發出了三份內容基本相同的書面催款通知,希望其能儘快還錢,可王樂樂表示目前仍不具備償還能力。
2009年底,王樂樂辦理了退休手續。他沒有了公職後,陶艷更等不起了。2010年3月,陶 艷一紙訴狀將王樂樂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要求王樂樂及其妻張聞聞共同承擔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審理中,王樂樂未到庭應訴。2010年4月30日,鼓 樓區法院判決王樂樂償還借款本金25萬元,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支付借款到期日至還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張聞聞對上述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宣判後,原告、被告均未上訴,判決生效。然而讓陶艷失望的是,王樂樂在判決生效後並未主 動履行判決結果。無奈之下,她於2010年7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執行法官在執行該案的過程中,查明王樂樂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於是只得暫時中止該 案的執行。得到法院的這一反饋後,陶艷覺得不可思議,「王樂樂不光有退休金,而且房產也不止一處,如今怎會無財產可供執行呢?」她決定弄個水落石出。
債務人將房產贈他人
債權人起訴撤銷贈與合同
王樂樂,1950年出生,離異後於2001年5月與張聞聞再婚,婚後張聞聞攜其與前夫的女兒王英和王樂樂共同生活。
王樂樂以個人名義向陶艷借的25萬元錢據稱都給了他的朋友阿莉經商,但阿莉由於經營不善賠得 血本無歸。阿莉沒錢還給王樂樂,王樂樂也就籌不到錢還給陶艷,加上利息和罰金越滾越多,王樂樂這才發現自己惹了大禍。2008年11月上旬,面對陶艷三天 兩頭追討債務,走投無路的王樂樂竟然想出了「金蟬脫殼」的計策,他和妻子張聞聞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並約定將月退休金中的3000元用於支付張聞聞及女兒 王英的生活費和學習費用。2009年2月25日,王樂樂又與王英簽訂了房屋贈與合同,自願將四維新村房屋無償贈與王英,張聞聞作為王英的代理人在房產過戶 文書上籤了字。2009年3月10日,王英領取了四維新村房屋的「產權證」。[page]
此前,經法院執行法官查實,王樂樂還有另外兩處房產。一處房產在王樂樂與第一任妻子離婚時, 約定由前妻和女兒居住,現在不能執行;另一處則是非產權公房,也不能夠執行。而王樂樂擁有的阿莉的債權,由於阿莉沒有償還能力,也執行不了。因此,王樂樂 將四維新村的名下房產無償贈與王英後,他名下也就沒有財產可供法院執行了,這就導致後來陶艷打贏官司法院卻執行不能的結局。
陶艷查明上述情況後,認為王樂樂無償贈與房產的行為發生在自己多次催要借款之後,其根本目的 就是為了逃避債務。但王樂樂將房產贈與王英,手續合法,在這種已成事實的情況下,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救濟?通過求助律師,陶艷終於找到了解決問題的 法律依據。2010年8月,陶艷以王樂樂、張聞聞、王英為被告訴至鼓樓區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被告之間關於四維新村房屋的贈與合同,並將房屋恢復到 王樂樂名下。
今年9月27日,鼓樓區法院公開開庭對案件展開審理,被告王樂樂經法院合法傳喚後仍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
庭審中,被告張聞聞辯稱自己與王樂樂在2008年11月離婚,絲毫不知王樂樂欠陶艷25萬元 的事。如今自己沒有工作,也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女兒還在讀書,就靠著王樂樂的退休工資過日子,四維新村的房子是其女兒合法取得,也是她們母女倆目前惟一的 「避風港」,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英則辯稱:其並不清楚原告與被告王樂樂、張聞聞之間的糾紛,本人受贈涉案房屋並不違反法律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上,圍繞王樂樂、王英間的房屋贈與合同是否該撤銷的問題,原告陶艷與被告張聞聞展開了激烈的交鋒,由於王樂樂拒不到庭,致法庭調解無法進行。
符合撤銷權行使條件
原告訴訟請求獲支持
法庭經過近3個小時的審理後,當庭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 律保護,債務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債務人的行為,以保全其債權。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銷被告方就四維新村房屋所簽訂的贈與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權行使條件,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照我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王樂樂於2009年2月25日將南京市鼓樓區四維新村住房無償贈與 給被告王英的贈與合同,該房屋產權恢復至被告王樂樂名下。
一審宣判後,被告方在法定時效內沒有上訴,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另據了解,涉案房屋此前已被法院查封。在生效判決面前,王樂樂若仍不能歸還陶艷的款項,陶艷會申請法院執行恢復到王樂樂名下的房產。
法官釋法:主張「撤銷權」
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此案的主審楊向濤法官說,審理主張撤銷權的案件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他說,《合同法》設立該制度的目的就在於防止債務人因惡意行為導致責任財產減少,以確保債權的實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維持信用交易體系。
由於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合同關係以外主體的權益,因此,債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應當符合四個方面 的法定條件:債權債務合法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債務人有不當處分財產或者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存在且債務人主觀上存在惡意;債務人行為造成了對債權 人損害的結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條件,即在有效期限內主張撤銷權。[page]
楊法官結合本案從四個方面說明了該案一審判決的理由:首先原告符合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主 體條件。《合同法》規定,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當對債務人享有確定的合法的債權,且該債權產生在債務人惡意轉讓財產之前。本案中原告對被告享有合法的債權, 且該債權發生在四維新村房屋無償贈與之前,所以原告符合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條件。
其次,原告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行使撤銷權的時間條件。《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本案原告得知被告贈與房屋至起訴之日未超出 一年,也未超出五年除斥期間。
再次,被告的無償贈與行為存在主觀惡意。《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 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本案中,被告在無償贈與房屋之時,明知其對原告的債務已經到期, 但其不僅不及時還款,而且還無償贈與該房屋,主觀存在惡意。
最後,被告的無償贈與行為對原告的債權造成了損害。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74條行使撤銷權 的,在債務人沒有證據證明其行為未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本案中由於王樂樂的無償贈與而導致其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從而對 原告造成實質意義上的損害,同時被告也無證據證明其行為未對原告造成損害。
據楊法官說,一審判決生效後,對債權人審請執行將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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