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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知情權有哪些呢?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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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病情知情權
事例一:患者龐大叔因“聲音嘶啞”到一家地方醫院入院治療7天後,病情非但沒有好轉反而有點加重。又經過一個月的繼續治療,療效仍不明顯。為此,醫院再次組織專家會診,診斷龐大叔聲音嘶啞系慢性肥厚性喉炎所致。治了一個多月,龐大叔這才知道自己到底得了什麼病。事後,他以醫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權、醫療行為存在過錯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就事論法:知情權是患者的一項基本權利,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行政法規的規定,主要包括3項基本內容:一是真實病情了解權,即患者有權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實情況和發展趨勢;二是治療措施知情權,即患者有權選擇醫院擬採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三是醫療費用知曉權,即患者有權掌握自己就醫所應當承擔的各種醫療費用的數額、用途和支出進度等。患者知情權的實現,必須依賴於醫院的告知。告知義務包括:
病情告知方面,如實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名稱、現狀、程度、趨勢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健康的後果等診斷結論;但是出於防止病情急劇惡化,避免對患者可能或必然造成不利後果的善意考慮,也可對患者本人延遲告知。
治療告知方面,如實告知患者對其所患疾病將採取的治療方案和治療措施,以及為避免危險所採取的預防措施。採取手術治療時,應當由患者或其家屬簽字同意。
風險告知方面,如實告知治療措施可能或必然產生的危險,或因患者體質特異可能發生的過敏、排異、惡化和併發症等其他損害結果。
藥品價格知情權
事例二:戰士小李的父親因突發冠心病而入院搶救。當事醫院實施手術時,在沒有徵求患者本人意見的情況下,用於心髒搭橋手術的支架直接使用進口產品(與國產支架價格相差1萬元)。事後雙方出現分歧,為支付醫療費打起了官司。
就事論法:根據規定,醫療機構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必須公開醫療服務、常用藥品和主要醫用耗材的價格,及其在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的報銷比例等內容。同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依法向醫療衛生服務單位申請獲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信息。也就是說,除醫療機構有義務主動公開藥品價格外,患者也有權主動詢問相關信息,醫療機構須如實告知。
在這個糾紛中,醫院在為患者李某實施手術治療時,直接為其使用進口支架,儘管醫院的初衷是善意的,但卻侵犯了患者的選擇權,因此在雙方發生爭議時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收費項目知情權
事例三:李女士感覺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診。醫生初步診斷後,給她開了幾張檢查單據,稱她的情況很嚴重,需要進行相關檢查後才能確診,但沒有告知檢查項目的費用情況。當李女士前去交費時嚇了一跳,這些檢查項目收費加起來,高達2000多元。想到自己不高的收入,李女士站在收費窗口前陷入兩難境地。
就事論法:根據醫療法規規定,患者在接受診療服務時,醫療服務單位有義務事先將收費標準較高的項目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對相關信息的知情權。除了高額收費項目須事先告知外,以下這些診療服務及其收費標準,醫療服務單位也須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監護、介入診療、手術治療、血液凈化、器官移植、人工關節置換等治療項目,以及超聲、造影、X射線斷層掃描技術、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輔助檢查項目及其收費標準等。
用藥範圍知情權
事例四:某部士官小王的弟弟在家搬運家具時不慎扭傷了腰。經過醫生檢查,他弟弟僅僅是肌肉拉傷,就為他開了數百元的口服藥和膏藥。由於就診時沒帶醫保卡,他弟弟幾天後才帶著病歷卡和發票到醫保中心報銷。沒想到,卻遇到了難題:當初看病時開的幾種藥中,有一種不屬於醫保支付範圍。因此,有將近200元的藥費無法報銷。他對此很納悶:為什麼醫生開藥時不向自己說清楚呢?
就事論法:對於此類問題,醫療行政法規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作出了詳細規定。例如:醫保患者使用的自費比例較高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患者使用基本藥物目錄、診療項目之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等。此外,醫療服務中患者使用的藥品、血液及其製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都要以提供查詢服務或提供費用清單的形式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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