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損害鑑定的流程怎麼走
其實醫療損害鑑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司法鑑定機構指派鑑定人;
(二)鑑定人制定鑑定方案:鑑定方案時鑑定人實施鑑定的步驟和方法,鑑定人應根據案件的具體醫療資料,制定符合個案的鑑定步驟與方法;
(三)召開聽證會:醫療損害鑑定應當由法官、醫患雙方當事人、鑑定人共同參與的聽證會。聽證會的過程及結果是醫療損害鑑定最為重要的,鑑定人會聽取雙方陳述意見並就相關問題聽取雙方的辯論意見,我律所有專業的主任醫師代理出席此過程,避免患方因對醫學知識的匱乏造成自己的權益不能得到支持。
(四)綜合分析:綜合分析是對鑑定中發現的問題及其在案件中的作用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研究和判斷。
(五)鑑定的記錄和符覆核。
看似一個簡單的過程,當中要求患者不僅懂醫而且懂法,對於其認為醫院存在的過錯提出明確的法律依據或者醫學依據,這對患者而言難上加難。
二、醫療事故鑑定等級分為幾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三、對醫療損害責任鑑定改革的建議
(一)重建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
提出重建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並不是否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的可行性,只是出於司法實踐中兩種機制的矛盾及使醫療糾紛的解決更為複雜化,而提倡在保持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的前提下,實行統一的、單一的、法律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同時,在司法實踐的指導下,對重建後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進行改革。
(二)單一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可以避免醫方和患方因訴訟請求不同而選擇不同的鑑定方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的效力
另外,單一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保證了醫療糾紛中鑑定資源能得到充分的利用,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相關專業人員可以不用考慮選擇哪一方從事鑑定工作。與此同時,隨著司法鑑定的發展,司法鑑定機構吸引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進行鑑定,無疑增加了司法鑑定機構的利益。這種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利益不平衡將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而單一的醫療損害責任鑑定制度打破了雙方的利益不平衡,解決了與之相關的一些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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