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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失鑑定的程序有哪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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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過失鑑定的程序有哪些?


1、醫療過錯鑑定的申請。醫患雙方均可申請醫療過錯鑑定,但是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後,由於醫療機構有過錯時,才承擔與過錯程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舉證責任由患方來承擔。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方如果不能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過錯鑑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請。
2、鑑定材料的質證。患方提出醫療過錯鑑定後,要向法院提交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的鑑定材料;醫療機構也可以提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無過錯。材料提交法院後,法院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雙方來質證。質證時,雙方主要對材料的真實性表示有無異議,至於其證明力無需辯論。
3、鑑定機構的選擇。法院將材料移交技術科後,技術科會確定一個時間由醫患雙方共同挑選一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過錯鑑定。如果醫患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通過抽籤、搖號的方式來決定鑑定機構。
4、鑑定前的聽證。法院技術科選定鑑定機構後,會將鑑定材料移送鑑定機構,鑑定機構接到鑑定材料後通過審查決定是否受理。鑑定機構決定受理後,在鑑定前會組織醫患雙方聽證會,由醫患雙方提交材料陳述各自意見。
5、鑑定材料的補充。鑑定機構在鑑定過程中,如果認為雙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遺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要的補充材料。法院會通知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所需補充材料,然後經質證後的材料移交技術科,由技術科移送鑑定機構。
6、鑑定結果的出具。鑑定機構根據醫患雙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陳述,組織專家進行鑑定,然後出具司法鑑定書載明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及過錯參與度。


二、補充鑑定的情況有哪些?


如果在鑑定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1、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2、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3、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三、醫療過失鑑定費用標準


醫療事故鑑定費應包括醫療事故鑑定過程中的會務、調查取證、專家勞務等支出。
經醫學會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方支付。
各收費單位應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的變更手續,並使用由國家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各收費單位在鑑定收費時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並自覺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因為每個省、市都有不同的標準,而不同鑑定機構收費不同。以北京市為例,北京的收費大約是8000-10000元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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