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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費用是多少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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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那麼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費用是多少?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醫療損害司法鑑定費用是多少的法律知識。
一、醫療損害鑑定費用是多少?
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鑑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具體的收費標準
參加鑑定的醫學專家在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級)鑑定2200元/例次,(省級)鑑定3200元/例次收取;專家在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級)鑑定1700元/例次,(省級)鑑定2200元/例次收齲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在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受理通知書後,如遇以下三種情況應按要求繳納鑑定費: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鑑定的,由雙方協商繳納預繳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的鑑定,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繳納預繳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由醫療機構支付鑑定費,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爭議處理的申請人支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院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移交醫學會進行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醫患雙方提交鑑定材料、組織專家鑑定組、召開鑑定會、專家合議形成鑑定結論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書(醫患雙方各執一份)。
醫療鑑定是對事故的受害人進行鑑定,當然需要受害人本人到場;費用問題,必須根據不同程度的案情決定,一般從幾百元到上萬元不等,如果對方有過錯,按過錯程度支付你的鑑定費用,並承擔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收費標準:
國家發改委公布《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及《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根據規定,屍體解剖的基準價為2500元至6000元不等;醫療糾紛鑑定每例收費4300元;傷殘程度評定每例700元;精神狀態鑑定為每例600元;手印鑑定則為每枚800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對醫療事故鑑定的收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針對不同的鑑定內容,具體的收費標準不同,有的是2500元-6000元,而有的則是43000元。二、醫療損害鑑定的機構是什麼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21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三、醫療損害司法鑑定陳述書
患方:某某,xxx歲,男。
醫方:某醫院。
尊敬的各位專家:
患者近親屬訴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由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審理,現委託貴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以下是我方的陳述
一、簡要治療經過:
2009年2月23日上午九點,患者因胸悶、心慌、心前區疼痛等症狀到對方醫院門診部就診,門診予以對症治療,但症狀沒有明顯改善。次日,為進一步診療,患者以「間斷胸悶、氣短、心前區疼痛1月,加重1天」為主訴,到醫方處就診,醫院以「1.冠狀動脈粥樣硬化 1.不穩定性心絞痛;2.高血壓病3級」的初步診斷收住院。2009年2月27日,醫院為患者進行冠狀動脈造影手術,造影提示「冠心病,雙支病變」。 2009年3月2日,在醫生的建議下,患者在醫方處行「冠狀動脈支架置入術」。術後當天的20:40時,患者出現失語、煩躁、右側肢體活動不靈的症狀。 CT報告為頭?「左側基底節區出血,左側基底節區、雙側放射冠腔隙性腦梗塞」。雖經搶救,患者於3月4日不治身亡。
二、關於醫方的過錯
1. 術前準備不充分,對患者的高血壓病情未進行有效監控
患者2009年2月23日到對方醫院門診處就診時,血壓高達190/120mmhg,且否認高血壓、心臟病史,結合門診心電圖報告,可見患者的血壓長期偏高,且未得到控制治療。對方醫院對患者的入院診斷為「1.冠狀動脈粥樣硬化 1.不穩定性心絞痛;2.高血壓病3級」。根據診療常規,動脈粥樣硬化和高血壓可以導致患者的動脈結構變脆、變薄,在血壓波動時容易破裂出血。所以對患者而言,保持血壓的穩定性非常重要。
醫方在診斷明確的基礎上,應嚴格控制並監測患者的血壓。然而根據病歷中的「體溫記錄單」和「護理記錄單」 記載,患者入院時(即2月24日21點40分時)的血壓為210/140mmhg,次日上午血壓便降到了145/90mmgh。而手術前的三天,即2月27日至3月1日,根本沒有測量血壓。雖然手術當天上午的血壓尚在正常範圍,但無法判斷患者術前的血壓是否穩定狀態。
此外,術前小結中也並未提及需採取措施預防腦出血等病症,可見,醫生對患者的病情沒有全面了解和分析。
由此可見,醫院對患者的動脈粥樣硬化和高血壓的病情未充分重視,未按照診療常規進行及時的治療和監控。
2. 醫生在手術前未對患者的凝血功能進行必要的監測
2月24日,患者的凝血系列檢查報告:「凝血酶原時間(PT)10.7sec(參考值範圍11~14),凝血酶時間(TT)為15.8sec(參考值範圍14~21)」。同一天,醫生開始對患者應用硫酸氫氯吡格雷片和阿司匹林的血小板聚集抑制劑。一直到3月2日21:16(即患者出現腦出血之後)才停用抗凝藥,而此時患者的凝血酶時間(TT)已經高達120sec,是正常值的6倍多。
醫院未按照診療常規,對患者應用抗凝藥未進行必要的監測,大大增加了患者出血的危險性。出現問題後,也沒有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糾正。
3. 手術過程中,醫方未考慮患者血壓波動狀況,未採取措施控制血壓,導致患者腦出血
病歷中「手術記錄單」記錄:「術中在支架擴張時,曾出現一過性胸悶憋氣,在給與硝酸甘油後症狀緩解,術後血壓150/90mmhg」。而病歷記錄單中3月2 日17時記錄:「患者……於16:25安返病房,給與多功能重症監護,監護示:血壓205/116mmhg」。也就是說在手術完成後,患者從手術室回到病房的這段時間內,血壓便從150/90mmhg升高到了205/116mmhg。直到患者當日晚21:20分CT確診為腦出血,血壓仍然高達174 /102mmhg。
對方醫院在手術前並未測量患者血壓,在手術後也未能有效控制患者血壓,最終導致了患者腦出血的嚴重後果。
4.患者出現腦出血症狀後,醫院未能及時、有效的救治
患者手術後便持續高血壓,21:20時CT報告腦出血,但是直到3月3日3點鐘,患者的血壓才降到124/60mmhg。3月3日1:10複查的CT顯示:「較前片比較,左側基底節區出血明顯增多,中線結構右移」。可見,患者的出血持續加重。
醫院未能有效控制血壓,導致患者腦出血情況繼續加重,而對這種情況,醫院又未採取作手術等更加有效的積極措施進行救治,最終導致患者因腦出血死亡的嚴重後果。
三、關於損害後果
由於醫方診療過程中,未嚴格遵守診療常規,導致患者死亡的嚴重後果。
四、關於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本案中,醫方在診療過程中,不認真履行法定義務,最終導致患者死亡的嚴重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綜上,我方認為,醫方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嚴重結果,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應認定醫院的診療存在過錯,對患者承擔完全責任。
各位專家,醫學是非常嚴謹的科學,對醫療行為的評價更應當嚴謹、客觀、公正,希望各位專家能客觀地指出本案中醫療行為的過失與不足,給患方一個公正的鑑定結論,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權益,從而促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自我糾錯,促進醫療水平的提高。
此致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專家組
患方(代理人):
年 月 日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一般情況下,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費為2500元左右,省、直轄市級為3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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