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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具體程序和方法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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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解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具體程序和方法


  備受社會關注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現已實施,而根據這個條例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也於今日由衛生部出台,它將作為條例實施的具體程序和方法,以接近於「大白話」的形式公布,並與條例同時施行。
  焦點一:專家庫組成  就倍受人們關注的技術專家組成問題,《暫行辦法》給人們吃了一個「定心丸」: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專家們將由德高望重、水平高超、身世清白的醫療技術專家們組成。
  入選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的要求是: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受聘於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鑑定工作。
  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經常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故雖沒有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過,但符合其他條件的,具備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專家庫成員候選人將由醫學會進行審核,合格者予以聘任,並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聘用期為4年。如果專家庫成員出現健康、受刑事處罰或變更受聘單位等問題時,醫學會將以及時調整。
  焦點二:保密與迴避  衛生部公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中規定由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庫中的專家參加鑑定,專家鑑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在確定專家鑑定組成員後,於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
  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並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後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隨機抽取結束後,專家鑑定組成員的編號由醫學會向雙方當事人當場公布,並記錄在案。
  當事人如有正當理由並予以說明,可以要求專家庫成員迴避。如果專家的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醫學會應當將迴避的專家名單撤出: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或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焦點三:責任程度判定  《暫行辦法》用四種程度來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
  責任程度分為: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這四種責任是專家鑑定組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從而判定醫療過失行為嚴重程度的標準。
  責任程度被判定後,將與醫療事故等級、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等一同寫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上,鑑定書的格式將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焦點四:技術鑑定程序  《暫行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7日前,鑑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要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和專家鑑定組成員,鑑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
  這個辦法同時詳細公布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鑑定由專家鑑定組推選的組長主持,組長也可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並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一方不超過3人的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後醫療機構;
  二、專家鑑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鑑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專家鑑定組成員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鑑定組成員對鑑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註明。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根據鑑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鑑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用印章。
  鑑定會上,還有醫學會參加的工作人員,他們將如實記錄鑑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焦點五:確立約束機構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宣布將引入「第三方」--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以示公正後,昨天公布的《暫行辦法》規定,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從另一個角度意味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不受行政部門命令左右。
  暫行辦法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專家組將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技術操作規範、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鑑定。
  焦點六:備忘材料存檔  做出鑑定結論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及相應材料將由醫學會存檔,至少保存20年。
  公布的《暫行辦法》規定,要保存的材料有:有專家鑑定組成員簽名的鑑定結論、由專家鑑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文稿和複印或複製的有關病歷資料等。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序如下:
  1、醫療事故當事人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2、衛生行政部安排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3、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鑑定組,按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以及專業知識進行鑑定;
  4、鑑定結束後,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三、北京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


  一、申請:
  病員或家屬對醫療單位的醫療提出質詢或鑑定申請後,該醫療單位的醫療委員會部門應認真調查核實,組織本單位內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及有關專家予以鑑定並將鑑定結論以書面形式送交病員或家屬。
  醫療單位對每一起醫療事故或事件病員方的接待須由專人負責。
  鑑定結論應在病員或家屬正式向醫療單位提出質詢或鑑定申請書面材料的一個月內作出(進行屍檢者,自屍檢報告作出後計算)。
  醫務人員應邀、聘在外單位工作期間所發生的醫療事件,由邀請單位承擔責任。但對定為醫療事故的責任者由原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理。
  對於病員死亡的醫療事件應按有關屍體解剖檢驗規定動員家屬進行屍體解剖以明確診斷。醫院應在家屬提出質詢時,明確說明進行屍體解剖檢驗的必要性,並將家屬意見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
  雙方當事人在對醫療事故或事件處理有爭議時均可持醫療單位書面鑑定結論向該醫療單位所在地區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書面鑑定申請,填寫醫療事故鑑定申請表並同時按規定繳納鑑定費。
  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件已協議解決,若提出鑑定申請,則須先履行廢止該協議的有關手續,再予以鑑定。
  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在接到書面鑑定申請後,根據有關規定決定是否受理,並在十五日之內予以正式答覆。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做出後,送交雙方當事人,同時將參加該鑑定會專家名單及鑑定結論報市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備案。
  雙方當事人若對區(縣)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均可在接到鑑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書面申請市級鑑定(以寄送出時間為準),填寫申請表,並按規定繳納鑑定費。
  二、病歷的處理原則:
  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應指派醫療質量管理部門專人妥善保管有關醫療事故或事件的各種原始資料,並予封存。
  臨床科室因鑑定需要摘抄病歷時,應得到病歷封存部門同意後方可就地摘抄。原始病歷允許對因搶救工作緊張未能及時記錄的內容在24小時內實事求是地補記。
  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醫療單位應負責提供原始病歷和必要的醫學資料複印件。
  醫療單位所在區、縣、市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可調閱原始病歷;法院、檢察院在受理雙方當事人訴訟後需要查閱原始病歷時,持正式介紹信並履行調閱手續,方可調閱(借閱單上應標清份數、頁數),其他人員不得查閱。但允許患者或家屬在醫院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陪同下複印病歷並將複印病歷封存,存放在醫院醫療行政管理部門,於醫療事故鑑定會上由專家啟封。複印病歷所需費用由提出複印者支付。
  在法院、檢察院受理當事人起訴後,經司法部門同意,當事人委託的律師須持委託書、律師證,在履行手續手後可就地查閱。
  任何人不得塗改、偽造、隱匿、銷毀各種原始資料,經發現有以上行為的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應承擔法律責任並在經濟上按對應等級醫療事故補償金額進行罰款處理及通報批評。
  由於病員及家屬搶奪、毀損病案及有關原始資料者,將不予進行各級醫療事故鑑定。
  三、鑑定會的組織:
  北京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是經市政府聘請的北京地區醫學界知名的、具有權威性的醫學專家。各區(縣)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由本區(縣)政府聘請。
  根據鑑定需要還可以特別邀請在某一學科具有專長和權威性的專家出席鑑定會,他們與鑑定委員會成員具有同等權利。
  鑑定委員的邀請必須本著當事人迴避原則,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醫療單位及參加過該病員診治、檢查、會診的人員及病員親友均不得做為鑑定專家參加鑑定會。
  根據被鑑定事件的情況,由行政秘書指定有關學科專家5~9人參加鑑定會。
  凡參加區(縣)級醫療事故鑑定會的鑑定委員會不得參加同一病例的市級醫療事故鑑定。但市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可要求區(縣)級鑑定委員會的秘書到會介紹區縣級鑑定會的情況。
  參加醫療事故鑑定會人員除鑑定委員會成員及工作人員外,還有該病員的經治醫生、了解事故或事件的其他醫務人員及科、院有關人員參加(除有特殊必要,一般不超過四人),非院方當事人即病員和家屬(包括當事人所聘律師)限四人;
  受法院、檢察院委託的鑑定,法院或檢察院可派1~2人參加鑑定會聽取陳述並可向專家詢問有關醫療技術方面的問題,但一般不參加專家討論。
  四、鑑定程序:
  醫療事故鑑定會分為兩階段:
  第一階段為陳述、詢問階段。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會,由雙方當事人向專家陳述並回答專家提出的有關問題。陳述、詢問結束後,雙方當事人退出會場,此階段由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行政秘書主持。
  第二階段:由專業組組長主持,組織專家進行討論階段。專家們應本著公正、科學、嚴謹、負責的態度對醫療事故或事件予以技術鑑定,並做出結論。
  鑑定書由專業組專業秘書擬稿後經鑑定委員會專業組組長及或正副主委審閱後簽發。
  鑑定書應在召開鑑定會之日起一個月內一式三份送達雙方當事人及醫療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有特殊情況應向當事人說明後可適當延長。
  由法院、檢察院委託的鑑定書一式三份送交法院、檢察院。
  市級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對市級鑑定結論在未發現新有、有力證據情況下原則上對同一醫院事故或事件不予以重新鑑定。
  五、鑑定書:
  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以書面形式發出,內容應包括:
  1、病員的姓名、性別、年齡、病歷摘要;
  2、鑑定委員會的分析意見;
  3、鑑定結論應明確寫清楚該事件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如屬於醫療事故者,則應寫明事故等級及性質;
  4、鑑定委員會蓋章;
  5、結論做出的時間。
  醫療事故鑑定報告書原稿由該級委員會行政秘書按規定年限存檔,正式稿應列印成文後發出。
  六、最終結論定為醫療事故的,醫院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整改措施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局醫政處。
  七、以上規定適用於北京地區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駐京部隊醫療單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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