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一)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鑑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發生醫療糾紛後,經行政調解行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程序如下:
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簽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申請鑑定的理由。
發生醫療糾紛後,經行政調解行調解未能解決者,醫患雙方都有權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其程序如下:
(二)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收費標準(根據粵價函[1996]385號)為:縣(區)級鑑定每例600元,地方級鑑定每例1200元,省級鑑定每例1800元。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聽證、取證。發生病員死亡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因或雙方對死因有爭議者,應請法醫進行屍體解剖,費用由申請鑑定方負責。
(四)召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由相關專業技術專家及法醫組成。
(五)從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必須提交下列證件方可進行登記。
1、設置申請書;
2、設置可行性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平面圖。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1、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個人與單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4、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5、已被吊銷執業證的醫務人員;
6、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二、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怎麼寫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首先要寫標題,然後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再然後寫明申請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最後簽字蓋章寫日期。另外,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要隨卷附帶證據材料。
三、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途徑
(一)醫患雙方協商不成,認為需要共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到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公室辦理共同委託鑑定手續;
(二)首先醫患雙方發生爭議後可以共同協商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共同認定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在協議書上簽名,尋求一個妥善的解決辦法;
(三)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共同委託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患雙方可以分別到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區、縣衛生局)醫政科,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直接認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也可以由區(縣)衛生局轉交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公室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如果區(縣)衛生局經過審查,發現該醫療事故爭議涉及死亡或者可能構成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由區(縣)衛生局上報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移交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直接到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公室申請鑑定,醫學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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