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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在什麼期限作出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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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在什麼期限作出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期限是: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結論以專家鑑定組成員的過半數通過。鑑定過程應當如實記載。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屬於醫學鑑定嗎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同於醫學鑑定,二者可以從本質、訴訟地位等方面進行區分。
  (一)二者本質不同
  醫療鑑定多注重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認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而醫學鑑定,應當是指傷者在醫院裡的各種檢查化驗結果和損傷、疾病的診斷證明等內容。
  (二)訴訟地位不同
  在訴訟活動中,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而醫學鑑定則不是訴訟證據,不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在醫療損害賠償的訴訟中是證據的一種,在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中也是關鍵的證據。儘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定結論並不當然是訴訟的證據,需要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證據適用,但是,由於醫學的複雜性和專業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鑑定結論作為定案的依據。

  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原則是什麼


  (一)鑑定法制原則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必須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條例》第三章和衛生部頒布的「辦法」的規定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的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機構設置、建立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專家庫及專家庫人員的條件、參加工作專家的方法、專家鑑定組人員的專業組成原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的迴避制度、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材料的收集與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期限、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寫明的主要內容、鑑定費支付辦法等都必須符合上述行政法規與規章的要求。醫學會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組違反上述法定程序規則,都將導致所出具的鑑定結論無效。
  (二)鑑定公開原則 鑑定公開原則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的鑑定材料與資料應對雙方當事人公開,當事人當事人知曉案件全部證據和有關資料的權利。
  2、醫學會與專家鑑定組的有關鑑定活動應向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公開,當事人雙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會公眾可以旁聽,媒體可以報道。涉及信人隱私、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除外。
  3、鑑定所依據的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應向雙方當事人公開。
  4、醫學會和專家鑑定組收集、保存的與鑑定有關的證據材料,除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以外,應允許雙方當事人查閱、複製。
  5、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程序、收費標準應予向雙方當事人和社會公開。 鑑定程序公開,接受大眾的監督,可以說這是對醫療鑑定最好的制約機制。沒有公開性,其他一切制約都是蒼白無力的。
  (三)鑑定公正原則 鑑定公正原則包括下列內容:
  1、醫學會和專家鑑定組辦事公道,不徇私情。
  2、須平等對待醫患難與共雙方,做到不偏不倚。雙方都享有獲知對方理由的權利、提出證據的權利、進行質證和辯論的權利,醫學會和專家鑑定組應提供平等的機會讓雙方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
  3、嚴格執行迴避制度,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法官,也沒有資格裁決他可能會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專家鑑定組成員不能參加鑑定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醫療糾紛。
  4、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專家鑑定組在鑑定過程中,須聽取、審查醫患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為辨別真偽,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資料等證據,當事人向專家鑑定組的陳述、申辯、病程記錄、住院志等病歷資料和專家鑑定組據以作出鑑定結論的其他材料以及鑑定結論及其理由,雙方都有權查閱和獲得複印件。
  5、醫學會與專家鑑定組成員不得在一方當事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與另一方當事人接觸;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另一方當事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做出對其不利的鑑定結論。
  (四)鑑定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對於處理醫患糾紛尤為必要。一方面,有關病情的證據比如屍體難以長期保存,容易滅失。及時鑑定有利於全面、客觀、真實收集證據;另一方面,醫患難與共糾紛久拖不決,不利於保護患者的合法利益,也不利於維持醫療機構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時原則要求鑑定程序規則規定合理的期限,並給雙方以及時、合理的通知。
  (五)鑑定科學原則
  鑑定科學原則要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必須是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對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解釋、評斷進而作出推斷,而不能根據日常經驗進行鑑定。具體鑑定所依據的具體科學原理或使用的特殊技能是進行某種具體鑑定的根據。因此要求,實驗的設計、觀察的方法(包括選擇特徵)、解釋的根據、評斷的標準必須是根據科學原理確定的。其中有的評斷標準不僅根據科學原理,還得根據法律規定來確定,如判斷醫療行為有無過失,就要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等來加以判斷。 要保護鑑定的科學性,就必須保證專家鑑定組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就要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鑑定組成員;另一方面,也要求專家鑑定組成員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以保證鑑定能夠獨立完成,排除外在干擾,保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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