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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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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鑑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事故鑑定程序主要包括哪些


(一)向家屬作好解釋工作,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有三條:
1、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是向衛生局書面寫出醫療事故技術申請書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3、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家屬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做好申請書收到時間登記)。
1、家屬提供書面申請,並附和病人關係的有效證件。
2、自收到書面申請15日內,衛生局移交鄭州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鄭州市醫學會約在55天後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
3、自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15日內,雙方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疑問,可提出再次鑑定。
(三)接到醫療事故鑑定書後,根據鑑定結果,雙方可以可自行協商賠償,也可以申請衛生局調解、或者申請由法院判賠。
(四)任何糾紛解決後,各醫療單位必須在7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市衛生局(包括糾紛發生經過及處理結果、病例複印件一份)。
另外:如果單方申請屍體解剖,必須向衛生局提交書面申請書並附和死者關係的有效證件,填寫屍體解剖申請和屍體解剖知情同意書,衛生局委託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解剖。雙方也可以直接委託進行屍體解剖。


三、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


如果醫患雙方在治療過程中,發生醫療糾紛的,並且協商一致,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何種等級的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數額的。通過醫療事故鑑定來解決醫療糾紛的,可以由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的組織,是由醫療糾紛發生地的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醫學會,專門設有醫學會,該委員會是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鑑定的,委託鑑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託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託醫療事故鑑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託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鑑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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