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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是鑑定什麼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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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是鑑定什麼


  (一)車輛安全性能檢驗
  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為: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鑑定。
  (二)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鑑定
  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三)車輛定型鑑定
  凡肇事車輛類型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四)痕跡鑑定
  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蹭、碾軋等關係;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鑑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係;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鑑定確認輪胎爆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鑑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二、交通事故車輛鑑定程序


  交通事故車輛鑑定程序:
  發生交通事故後,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涉事車輛及相關物品,對其進行檢驗、鑑定;
  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二十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至六十日。

  三、交通事故鑑定的相關規定


  (一)鑑定的申請和決定
  1、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但有如下條件:鑑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鑑定項目有助於弄清事實的真相;鑑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2、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鑑定部分鑑定。
  (二)委託鑑定
  1、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託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此類鑑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2、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鑑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三)鑑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對於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四)重新檢修、鑑定
  1、《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
  2、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鑑定,假如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用度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修、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修、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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