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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美容出事故 精神賠償獲多少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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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深圳市某接受汪女士之女刁小姐的整形美容就診,派周XX、張X等醫師對其進行長臉改短臉手術,在進行美容過程中違反了規章制度,致使刁小姐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進行手術,術後對病人監護不力,導致病人因吸入胃內容物及分泌物導致呼吸功能障礙窒息死亡。廣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確定該案例為一級責任事故,深圳市某醫院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該醫院已經支付刁小姐喪葬費18525元和預付汪女士的交通費用3萬元。
判決
一審法院依據汪女士實際支出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等共計83248.16元,判決深圳市某醫院支付該筆費用、賠償20萬元精神撫慰金、退回12000元押金。汪女士不服,以精神撫慰金偏低為由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是正確的,在賠償的數額中扣除須付的3萬元是合理的,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般而言,在醫療糾紛案中,應把握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是否存在醫療賠償責任;二是如何確定賠償範圍、金額。
在本案中,對於責任問題,已經由廣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作出了一級責任事故的鑑定結論,且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醫療單位應承擔醫療賠償責任是沒有問題的。那麼,如何確定醫療責任賠償的範圍及金額呢?一般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是對受害人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分三種情況:(一)致傷賠償,包括醫療事故或醫療差錯導致的額外的治療費用和間接費用,有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住宿費和交通費等。(二)致殘賠償,包括: 1.當期治療及後續治療費用(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2.殘疾生活補助費;3.殘疾用具費;4.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等。(三)致死賠償,包括:1.治療費用;2.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等。另外一方面就是對受害人或其家屬精神損害的賠償(即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
本案中,對於受害人及其親屬實際經濟損失的賠償,是比較容易確定的,問題是如何確定受害人親屬應得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的數額。
從本質上說,精神損害賠償是對於無法用物質來衡量的損失的一種賠償,一般具有撫慰金的性質。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司法實踐中仍然處於探索摸索中,沒有固定的格式和標準可以遵循,從理論上講彈性幅度非常大,在實踐中又很不好把握,往往就低不就高。這樣,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慎重穩妥,對於過高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以限制濫訴行為。
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應該注意到,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將會不斷有新的突破。由此可見,醫療糾紛賠償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是法律進步的表現,但在目前,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時,還應切實考慮到我國的基本國情。結合本案,一審法院判令深圳某醫院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受害人刁小姐及其親屬汪女士為此實際支出的所有費用83248.16元,並賠償汪女士精神撫慰金2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基本上是正確的,也是比較合理的。
相關連結:
1.在2001年10月29日結束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對醫療賠償糾紛提出了新的指導性意見,醫療單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時不再僅依據醫療事故鑑定,醫療單位只要存在醫療過失責任,經過法庭質證無疑,就可以作為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 依據。同時,會議認為,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確認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目的在於撫慰受害人,教育和懲罰侵權行為人,賠償數額原則上不宜過高。
2.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8日頒布的法釋?2001 7號《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同時明確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3.浙江省九屆人大第 23次會議於2000年10月29日通過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它對許多敏感問題如醫療糾紛、商品房糾紛、精神賠償、知假買假等都大膽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就規定有精神賠償下限5000元,上不封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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