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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私自接生致人損害 產婦子宮被切責任怎擔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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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杜某。
被告李某。
被告某鎮衛生院。
被告李某系某鎮衛生院婦產科醫生,由於近幾年鄉鎮衛生院福利待遇不高,李某為多賺些收入,於是在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的情況下,憑著自已多年的從醫技術,在家中私自開設起診所來。2003年11月6日19時許,原告杜某懷孕第三胎來到李某家等待分娩,李下班後為其接生,至深夜23時55分,杜某產下一女嬰,而杜某卻產後大出血不止,李某採取措施,但大出血未得到有效控制,至凌晨二時許,李某陪同杜某到縣醫院救治。但縣醫院受醫療條件所限,杜某不得不轉入某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直至2003年11月18日出院。杜某在住院期間其子宮被行切除術,構成七級傷殘。杜某認為子宮被切除是由於李某在接生過程中技術處理不當大出血後沒有及時搶救所造成的,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和某鎮衛生院賠償損失54000元。李某則辯稱其在接生過程度中沒有任何技術上失誤,也沒有貽誤搶救時間,出現大出血是因杜某自身凝血功能障礙所致,李某並申請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進行鑑定。經醫學會鑑定認為:1、患者在李某家中分娩,無任何記錄及相關資料可供參考,根據病情分析,患者系產後大出血診斷成立。2李某家中不具備搶救設施,無法進行及時的救治,使杜某喪失了最佳治療時機,這是導致其子宮切除的原因之一。某鎮衛生院對原告的起訴則主張李某的行為系個人行為,與其院無關,其院不應承擔責任。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被告李某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私設診所,其行為具有違法性。在產婦出現大出血以後,由於李某家中不具備搶救設施,喪失了最佳搶救時機,由此造成並擴大了原告的損害後果,李某的行為與原告的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已被醫學會鑑定結論所證明。李某主張原告凝血功能障礙是出血原因,因無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原告第三次分娩不到正規醫院生產,而選擇在私人家中,具有自冒風險的心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過錯。李某在下班後於家中接生,不屬於職務行為,某鎮衛生院不應承擔責任。據此,判決李某承擔主要責任,賠償3萬元,其餘損失由原告自己負擔。判決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本案李某作為在職的專業婦產科醫生,其在家中私設診所,為她人接生孩子,由於不具備搶救條件,貽誤搶救時機,造成原告子宮被切除,從後果來看是相當嚴重的。兩級法院判李某承擔三萬元民事責任,從私法的角度落實了侵權法的補償功能,但從公法的角度懲罰功能似乎尚未得到充分發揮。筆者試從本案的性質及其法律責任入手談談自己的看法:一、關於本案的性質由於行醫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國家在這方面的管理較為嚴格,對行醫者的資格和行醫活動,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規範及制度。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療服務活動,這是非法行醫行為。被告李某未取得執業許可證,在家中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屬於非法行醫。非法行醫不屬於損害賠償糾紛,應屬於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按照《民法通則》確定的賠償原則、項目和計算標準辦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行政法規,自一出台,即受到不少批評。《條例》具有行業保護色彩,賠償標準低,還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不予賠償,沒能很好地體現生命的價值和人格尊嚴。
有人擔心,按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過錯和因果關係由醫方承擔舉證責任,對患方有利,如果按一般人損處理,過錯和因果關係由患方舉證豈不是對受害人不利?筆者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在非法行醫所從事的醫療活動中,患者的弱勢更明顯。合法的行醫主體尚且應負醫療風險的預見、防範以及減輕損害的義務,尚且需要對過錯和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那麼非法行醫人更應當承擔醫療風險和舉證責任,這完全符合“舉輕以明重”的法學原理。
二、關於本案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通常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之分。儘管被告是非法行醫,案由是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但在歸責原則上仍然實行過錯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因果關係仍然應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核心要件。被告李某因無搶救條件貽誤了搶救時機,這是構成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應承攬主要責任。原告漠視生命,明知被告在家中接生存在安全隱患,仍選擇危險環境,將自己置於不安全的環境之中,原告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法院判決原告分擔部分損失並無不當。
但本案的處理結果卻給人以被告好似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之感。之所以讓人有這樣的感覺,主要是因為被告作為婦產科醫生私自接生,影響惡劣,社會公眾心理難以接受,感覺承擔民事責任不足以平“民憤”。為此,筆者認為:(一)應當依法提出司法建議,讓被告承擔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藥品、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對被告進行民事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本案只有既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又讓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由法院同時進行民事制裁,侵權法的懲罰功能才能得到應有的落實,社會公眾的義憤才能得到消解。
法律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攬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page]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療服務活動,這是非法行醫行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不屬於醫療事故,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關賠償,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藥品、器械、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條 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糾紛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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