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4月1日起,在醫療侵權訴訟中,做為原告方的患者,將不再承
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這兩
個方面的舉證責任,而改由醫療機構承擔。
這種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的方式,與《民
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稱為“舉證責
任倒置”。部分“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對醫患雙方都將產生廣泛而
深遠的影響,也使醫學和法律產生了碰撞,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高度重
視。
近日,中華醫院管理學會、中國醫師協會邀請部分法學專家、司
法人員、醫院管理者、醫生等,對“舉證責任倒置”進行了研討,話
題的焦點是———
解說立法原意
在這次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向醫療衛生界人士解釋
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立法原意。了解這一立法原意,
將有助於醫療衛生界從業者更好地理解“舉證責任倒置”。
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韓玫:醫療侵權訴訟中的“舉
證責任倒置”,是源於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21日出台的《關於民事
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這則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八
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
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則司法解釋出台,是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舉證責任
的立法規定過於原則,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無法解決在實踐中出
現的各種舉證責任問題。此外,由於法官的素質不一,在採信證據時
有很大的隨意性,導致執法不公,民眾反映強烈。我們感到,修改《
民事訴訟法》可能時間太長,所以用司法解釋來規定法官在採信證據
時的行為。
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韓玫:舉證責任改革已
經有一段時間了。過去打官司時,原告、被告基本上都把查明事實的
工作交給法院。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法院開始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
頭一個問題就是當事人要對訴訟請求負舉證責任。但許多案件在舉證、
質證後,案情仍然不明了,法官的認識又受客觀條件限制,證據不足
很難判斷,這時就很為難。一是法官認定的證據只能是證實的,不能
是主觀臆斷;二是法官不能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裁判;三是訴訟有規
定的時限。這時,法官就要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根據不同案件
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哪一方承擔了舉證責任,舉證不出就要由哪一
方承擔敗訴的後果。也就是說,舉證責任給原告,原告舉不出證就敗
訴;舉證責任給被告,被告舉不出證就敗訴。
保護弱勢人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韓玫:從本質上說,如果在雙
方當事人證據勢均力敵,而法官無法判定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分配給
誰,對誰就不利。所以,舉證責任的分配反映的是價值取向。這個價
值取向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更加轉向維護社會的穩定性,法律要
向弱勢群體傾斜,使他們有獲得賠償的機會。二是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必須具備誠實、信用的態度。法官以此考慮分配舉證責任的多
少。三是考慮特殊領域的支配能力。即在某個特殊領域中,如果加害
人更加了解情況,更容易接近證據;而受害人無法知道,無法舉證,
那麼受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在醫患關係中,患者是相對弱勢的群體,醫療機構在舉證時,有
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條件,在取得證據的能力上優於患者,所以法律是
向弱勢的患者傾斜。這樣做,符合司法實踐的發展,也是與國際慣例
接軌。
醫方也有“舉證難”
“舉證難”是不少法律工作者和醫學工作者的看法。難在哪裡?
難在醫學科學的特殊性。由於醫學是一門極其複雜的科學,又是一個
充滿變數和未知數的領域,因此,無因果關係舉證、無過錯舉證在醫
方看來並不那麼簡單。
醫學的“雙重效應”東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贊寧:醫學是一把“
雙刃劍”,它既有可以治療疾病的一面,又有傷害人體的作用,這在
社會學上叫“雙重效應”。在法律上,一般只要認為其行為目的是正
當的,則不構成違法。醫學上的“雙重效應”,是伴隨著每一項醫療
行為而存在的。打針會有針眼;把藥物注入人體,是一種異物的侵入;
輸血可以挽救生命,也可能引起溶血過敏等反應,或導致受血者感染
傳染病;外科手術要把人體的腹腔、胸腔等打開,造成損傷。對於這
些醫療行為,僅以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來認定
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責任,那麼幾乎所有的醫療行為均無合法的地位。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副會長於宗河:醫生只要工作就會有過失。如
果醫生在工作中時刻想到需要無過失的證據,那麼必然引起兩個結果:
一是醫生將從“努力地保護病人”轉為“努力地保護自己”,儘量少
冒風險。二是採取美國式的保護性醫療,“拉大網”式地對每一個病
人作儘可能全面的檢查。有各種客觀的醫院檢查證據,你告不倒我。
但這必然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醫學的局限性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副院長王積善:著名腦外科專家
趙雅度對醫學發展的局限說得很生動。他說在CT發明之前,神經外科
大夫在診斷上是“難死人”———不同的病有著相同的症狀,無法判
斷;治療上是“急死人”———沒有特殊手段,病人常指責醫生為什
麼不做有效的治療;效果上是“氣死人”———診斷率低,治癒率低,[page]
效果當然不好。由於醫學的複雜性,臨床上的因果關係不總是可以一
目瞭然的。比如有家腫瘤醫院,給一位晚期癌症病人做放療,因為溫
度高了些,病人局部表皮起了一些水泡。後來病人突然死亡。如果按
照有損傷的原則,肯定可以認定是醫院放療有問題。屍解後,才發現
病人死於癌擴散後侵犯腸道引起的腸壞死,與放療無關。
中國醫師協會副會長杜如昱:病人和醫生的關係是求助者和幫助
者,醫生有沒有把握都要作嘗試。醫生的初衷是好的,但結果卻可能
是無法預料的。判斷一個醫生的好壞,是看他診斷的符合率多少,手
術的併發症率多少,而不是看他是不是百分之百地不出錯。同時,在
醫學發展過程中,誤診誤治也是難以避免的,這也正是醫學的無奈。
取證要患方配合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雪倩:病人陳述不真
實,或故意隱瞞重大病情,或不及時提供正確信息,使醫院在舉證中
無法可施。有位9歲的孩子由母親帶著來看病,其母稱孩子食物中毒,
醫生檢查完了,開了一些抗生素,結果治好了。一年後,其母狀告醫
院一年前用抗生素致使孩子耳聾。其實這孩子是先天性耳聾,因為就
診時一直是母親陳述病史,醫生從沒想到孩子是聾兒。因為孩子看的
是急診,也沒有檢查聽力,因為聽力是要經過耳科檢查的,不是急診
的檢查項目,舉證真是難壞了。還有的病人隱瞞特殊藥物過敏史,隱
瞞出院後到其它地方的治療情況等,使醫院舉證非常困難。
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副院長王積善:我們醫院曾經發生過一件事,
一位新生兒出生時窒息了,醫院想盡一切辦法,沒有搶救成功,當時
大家還檢查了孕婦產前保健的所有資料,找不出一點漏洞。這時,產
婦家屬集合了二三十人包圍了醫院。他們質問醫院:為什麼孩子會這
樣?醫生也感到很不解,於是徵得家屬同意,進行屍檢。屍檢結果是
先天性肺發育不良。這病在子宮內查不出來,因為在宮內胎兒不靠自
己的肺呼吸,一出生肺膨脹不起來,當然會窒息。如果家屬不同意屍
檢,我們根本沒有證據,醫院必輸無疑。
對於醫學界提出的這些問題,目前恐怕不可能馬上得到一個權威
答案,但是,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肯定會一一顯露而無法
迴避。我們只能寄希望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法律界、醫學界以及社會
公眾的共同努力,這些問題會有妥當的解決。
醫方不必過於擔心
最高人民法院的韓玫和高珂認為醫學界對於“舉證責任倒置”的
影響也不必過於悲觀。
韓玫認為,“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機構並非都不利。因為在大
多數醫療糾紛中,並不都是醫生失職或醫院有主觀過錯。醫療機構有
一定的技術手段,在醫患爭議中有著舉證的優勢,對一些特殊情況,
比如因為醫學科學的發展而尚未認知的東西,醫院和醫生有說明這些
情況的權威性。
“舉證責任倒置”還可避免醫患矛盾激化。對患者來說,如果把
舉證責任加到他們身上,他們常常會無從下手。在醫患雙方發生糾紛
時,患者渴望司法保護和解決,如果因為證據不足不受理,失去了解
決問題的正當途徑,患者可能會採取極端手段,最終不利於醫療機構。
高珂認為,一個合格的法官在選擇、認定證據時,要根據一定的
規則。目前法院受理的大多數還是涉嫌醫療事故案。在證據的採信上,
現在還是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作為前提,如果鑑定結論證明醫療行為
與損害後果無關,那麼法官一般就推定無過錯;如果在雙方證據都相
等,鑑定結果有幾種可能,哪一種都不能排除時,法官就要做選擇分
配舉證責任。有的患者本身就患有很嚴重的疾病,其死亡分不清是疾
病本身還是醫院的損害所致,那麼醫療機構可能就要舉證主觀無過錯
了。沒有法官會認為這樣的病人也一定要治好,但一般都認為醫療機
構在診療過程中要遵循規章制度,不然要這些規章制度幹什麼呢?
患方不能完全免責
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利強:“舉證責任倒置”給患方帶來
了有利的條件,患方因為無法取得客觀資料而不能訴訟的問題得到解
決。但另一方面,由於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舉證責任,可能會使
醫患訴訟大大增加。據我所知,已經有不少患者將原來的起訴撤回,
待4月1日以後再行起訴。
北大醫院紀委書記王北京:我擔心患者會因此濫用訴訟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高珂:許多人擔心法院的這則司法解釋會引
起大量的醫患糾紛,會被我們稱為“纏訴”的人利用、製造案件,這
種擔心有一定道理。但是,舉證責任的這種轉換並沒有免除患方的舉
證責任。患者在起訴時要有起訴證據,提出主張時也要有相對人、機
構、損害等證據和要求賠償的證據。不論什麼案件,當事人雙方首先
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在客觀地位上才有弱勢和強勢之分。
醫療機構如何應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韓玫:首先要正確識別“倒置”。一般構成
侵權行為要有4個要件:行為人的行為有違法性;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有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在分配舉證責任上,
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和有無主觀過錯兩個
要件上承擔舉證責任,並不是所有舉證責任都“倒置”。
醫療機構在無過錯舉證中,要注意目前實行的法人責任和雇員責
任應當是替代責任。也就是說,雇員的責任應當由法人承擔。過去如
果雇員發生過錯,只要法人證明盡到人員選任和警告責任後,法人可
以免除責任。現在則不能。所以醫療機構在抗辯時,不能只說這名醫[page]
生有執業資格,是合格醫生等,這些不能免責。而應當從醫學專業,
從對疾病的認知,從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是否遵守了“知情同意”
原則等方面來證明醫生和醫院無過錯。
對患者的權益要了解。從目前人民法院審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來看,
除了傳統的類型外,一些非技術性服務的類型多了起來。比如患者強
調自主權、知情權、隱私權、人格權等等,還有對藥品和服務價格的
監督權等,醫療侵權的糾紛面更廣了。醫療機構了解患者的權益,尊
重這些權利是個積極的辦法。同時醫院和醫務人員也要了解患者的義
務,在抗辯時多從患者是否違反了醫院制度,是否侵犯醫務人員人格,
是否對醫療積極配合,是否同意檢查,是否交納醫療費用等方面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高珂:醫患關係不完全等同於民事活動,有
它的特殊性。比如在建立這個“合同關係”時不完全自願,患某些疾
病的病人無法選擇醫院,醫院也不能拒絕病人。但不論怎樣,醫患關
系還有民事活動中的基本特點,所以以合同關係來確認醫患關係比較
有利。比如患者來醫院,對醫院的條件、服務、費用能不能接受?醫
院接受患者,將提供什麼樣的服務等,通過“合約”的形式穩定下來,
那麼法官在處理糾紛時會更有依據。同時,就侵權舉證責任而言,合
同關係的舉證責任相對輕一些。
讓醫與法協調起來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醫務處處長沈曙銘:“舉證責任倒置”實行後,
如何積極應對,如何依法治院成為醫療機構的大事,醫療機構要學法、
懂法,不能只強調醫學的利益。
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利強:公平原則應當是舉證的第一原
則。我國人口占全世界的22%,醫療資源僅占1%。法律應當保持高
度的清醒,準確把握對社會利益的平衡。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吳崇其、東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贊寧:
法律應當為醫學發展創造寬鬆的環境,這最終將有利於病人。
中國醫師協會會長殷大奎:中國醫師協會最近在5個地區進行調
研,醫生們普遍感到執業中缺乏安全感,醫患關係很緊張,這是不正
常的現象。
我當過20多年醫生,也當過醫學院校校長,還當過衛生廳廳長、
衛生部副部長,是比較了解醫院的,醫患關係緊張是有各方面原因的,
其中也有醫療機構自身的問題。不少醫師呼籲加強領導,加強行業管
理,提高醫生素質,提高醫療質量。同時,他們也迫切需要法律的保
障。我也常常提醒自己,不要因為自己是醫生,就僅僅站在醫生的這
個角度看問題,也希望200多萬執業醫師都能做到自律,希望醫院院
長要管好醫務人員。
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這兩
個方面的舉證責任,而改由醫療機構承擔。
這種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而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的方式,與《民
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相反,因而被稱為“舉證責
任倒置”。部分“舉證責任倒置”,不僅對醫患雙方都將產生廣泛而
深遠的影響,也使醫學和法律產生了碰撞,引起了方方面面的高度重
視。
近日,中華醫院管理學會、中國醫師協會邀請部分法學專家、司
法人員、醫院管理者、醫生等,對“舉證責任倒置”進行了研討,話
題的焦點是———
解說立法原意
在這次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向醫療衛生界人士解釋
了《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立法原意。了解這一立法原意,
將有助於醫療衛生界從業者更好地理解“舉證責任倒置”。
維護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韓玫:醫療侵權訴訟中的“舉
證責任倒置”,是源於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2月21日出台的《關於民事
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這則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八
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
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這則司法解釋出台,是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舉證責任
的立法規定過於原則,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無法解決在實踐中出
現的各種舉證責任問題。此外,由於法官的素質不一,在採信證據時
有很大的隨意性,導致執法不公,民眾反映強烈。我們感到,修改《
民事訴訟法》可能時間太長,所以用司法解釋來規定法官在採信證據
時的行為。
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韓玫:舉證責任改革已
經有一段時間了。過去打官司時,原告、被告基本上都把查明事實的
工作交給法院。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法院開始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
頭一個問題就是當事人要對訴訟請求負舉證責任。但許多案件在舉證、
質證後,案情仍然不明了,法官的認識又受客觀條件限制,證據不足
很難判斷,這時就很為難。一是法官認定的證據只能是證實的,不能
是主觀臆斷;二是法官不能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裁判;三是訴訟有規
定的時限。這時,法官就要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根據不同案件
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哪一方承擔了舉證責任,舉證不出就要由哪一
方承擔敗訴的後果。也就是說,舉證責任給原告,原告舉不出證就敗
訴;舉證責任給被告,被告舉不出證就敗訴。
保護弱勢人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韓玫:從本質上說,如果在雙
方當事人證據勢均力敵,而法官無法判定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分配給
誰,對誰就不利。所以,舉證責任的分配反映的是價值取向。這個價
值取向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民法更加轉向維護社會的穩定性,法律要
向弱勢群體傾斜,使他們有獲得賠償的機會。二是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必須具備誠實、信用的態度。法官以此考慮分配舉證責任的多
少。三是考慮特殊領域的支配能力。即在某個特殊領域中,如果加害
人更加了解情況,更容易接近證據;而受害人無法知道,無法舉證,
那麼受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在醫患關係中,患者是相對弱勢的群體,醫療機構在舉證時,有
比患者更多的便利條件,在取得證據的能力上優於患者,所以法律是
向弱勢的患者傾斜。這樣做,符合司法實踐的發展,也是與國際慣例
接軌。
醫方也有“舉證難”
“舉證難”是不少法律工作者和醫學工作者的看法。難在哪裡?
難在醫學科學的特殊性。由於醫學是一門極其複雜的科學,又是一個
充滿變數和未知數的領域,因此,無因果關係舉證、無過錯舉證在醫
方看來並不那麼簡單。
醫學的“雙重效應”東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贊寧:醫學是一把“
雙刃劍”,它既有可以治療疾病的一面,又有傷害人體的作用,這在
社會學上叫“雙重效應”。在法律上,一般只要認為其行為目的是正
當的,則不構成違法。醫學上的“雙重效應”,是伴隨著每一項醫療
行為而存在的。打針會有針眼;把藥物注入人體,是一種異物的侵入;
輸血可以挽救生命,也可能引起溶血過敏等反應,或導致受血者感染
傳染病;外科手術要把人體的腹腔、胸腔等打開,造成損傷。對於這
些醫療行為,僅以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來認定
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責任,那麼幾乎所有的醫療行為均無合法的地位。
中華醫院管理學會副會長於宗河:醫生只要工作就會有過失。如
果醫生在工作中時刻想到需要無過失的證據,那麼必然引起兩個結果:
一是醫生將從“努力地保護病人”轉為“努力地保護自己”,儘量少
冒風險。二是採取美國式的保護性醫療,“拉大網”式地對每一個病
人作儘可能全面的檢查。有各種客觀的醫院檢查證據,你告不倒我。
但這必然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醫學的局限性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副院長王積善:著名腦外科專家
趙雅度對醫學發展的局限說得很生動。他說在CT發明之前,神經外科
大夫在診斷上是“難死人”———不同的病有著相同的症狀,無法判
斷;治療上是“急死人”———沒有特殊手段,病人常指責醫生為什
麼不做有效的治療;效果上是“氣死人”———診斷率低,治癒率低,[page]
效果當然不好。由於醫學的複雜性,臨床上的因果關係不總是可以一
目瞭然的。比如有家腫瘤醫院,給一位晚期癌症病人做放療,因為溫
度高了些,病人局部表皮起了一些水泡。後來病人突然死亡。如果按
照有損傷的原則,肯定可以認定是醫院放療有問題。屍解後,才發現
病人死於癌擴散後侵犯腸道引起的腸壞死,與放療無關。
中國醫師協會副會長杜如昱:病人和醫生的關係是求助者和幫助
者,醫生有沒有把握都要作嘗試。醫生的初衷是好的,但結果卻可能
是無法預料的。判斷一個醫生的好壞,是看他診斷的符合率多少,手
術的併發症率多少,而不是看他是不是百分之百地不出錯。同時,在
醫學發展過程中,誤診誤治也是難以避免的,這也正是醫學的無奈。
取證要患方配合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雪倩:病人陳述不真
實,或故意隱瞞重大病情,或不及時提供正確信息,使醫院在舉證中
無法可施。有位9歲的孩子由母親帶著來看病,其母稱孩子食物中毒,
醫生檢查完了,開了一些抗生素,結果治好了。一年後,其母狀告醫
院一年前用抗生素致使孩子耳聾。其實這孩子是先天性耳聾,因為就
診時一直是母親陳述病史,醫生從沒想到孩子是聾兒。因為孩子看的
是急診,也沒有檢查聽力,因為聽力是要經過耳科檢查的,不是急診
的檢查項目,舉證真是難壞了。還有的病人隱瞞特殊藥物過敏史,隱
瞞出院後到其它地方的治療情況等,使醫院舉證非常困難。
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副院長王積善:我們醫院曾經發生過一件事,
一位新生兒出生時窒息了,醫院想盡一切辦法,沒有搶救成功,當時
大家還檢查了孕婦產前保健的所有資料,找不出一點漏洞。這時,產
婦家屬集合了二三十人包圍了醫院。他們質問醫院:為什麼孩子會這
樣?醫生也感到很不解,於是徵得家屬同意,進行屍檢。屍檢結果是
先天性肺發育不良。這病在子宮內查不出來,因為在宮內胎兒不靠自
己的肺呼吸,一出生肺膨脹不起來,當然會窒息。如果家屬不同意屍
檢,我們根本沒有證據,醫院必輸無疑。
對於醫學界提出的這些問題,目前恐怕不可能馬上得到一個權威
答案,但是,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肯定會一一顯露而無法
迴避。我們只能寄希望在司法實踐中,通過法律界、醫學界以及社會
公眾的共同努力,這些問題會有妥當的解決。
醫方不必過於擔心
最高人民法院的韓玫和高珂認為醫學界對於“舉證責任倒置”的
影響也不必過於悲觀。
韓玫認為,“舉證責任倒置”對醫療機構並非都不利。因為在大
多數醫療糾紛中,並不都是醫生失職或醫院有主觀過錯。醫療機構有
一定的技術手段,在醫患爭議中有著舉證的優勢,對一些特殊情況,
比如因為醫學科學的發展而尚未認知的東西,醫院和醫生有說明這些
情況的權威性。
“舉證責任倒置”還可避免醫患矛盾激化。對患者來說,如果把
舉證責任加到他們身上,他們常常會無從下手。在醫患雙方發生糾紛
時,患者渴望司法保護和解決,如果因為證據不足不受理,失去了解
決問題的正當途徑,患者可能會採取極端手段,最終不利於醫療機構。
高珂認為,一個合格的法官在選擇、認定證據時,要根據一定的
規則。目前法院受理的大多數還是涉嫌醫療事故案。在證據的採信上,
現在還是把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作為前提,如果鑑定結論證明醫療行為
與損害後果無關,那麼法官一般就推定無過錯;如果在雙方證據都相
等,鑑定結果有幾種可能,哪一種都不能排除時,法官就要做選擇分
配舉證責任。有的患者本身就患有很嚴重的疾病,其死亡分不清是疾
病本身還是醫院的損害所致,那麼醫療機構可能就要舉證主觀無過錯
了。沒有法官會認為這樣的病人也一定要治好,但一般都認為醫療機
構在診療過程中要遵循規章制度,不然要這些規章制度幹什麼呢?
患方不能完全免責
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利強:“舉證責任倒置”給患方帶來
了有利的條件,患方因為無法取得客觀資料而不能訴訟的問題得到解
決。但另一方面,由於最大限度地免除了患方的舉證責任,可能會使
醫患訴訟大大增加。據我所知,已經有不少患者將原來的起訴撤回,
待4月1日以後再行起訴。
北大醫院紀委書記王北京:我擔心患者會因此濫用訴訟權。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高珂:許多人擔心法院的這則司法解釋會引
起大量的醫患糾紛,會被我們稱為“纏訴”的人利用、製造案件,這
種擔心有一定道理。但是,舉證責任的這種轉換並沒有免除患方的舉
證責任。患者在起訴時要有起訴證據,提出主張時也要有相對人、機
構、損害等證據和要求賠償的證據。不論什麼案件,當事人雙方首先
在法律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在客觀地位上才有弱勢和強勢之分。
醫療機構如何應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韓玫:首先要正確識別“倒置”。一般構成
侵權行為要有4個要件:行為人的行為有違法性;行為人有主觀過錯;
有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在分配舉證責任上,
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和有無主觀過錯兩個
要件上承擔舉證責任,並不是所有舉證責任都“倒置”。
醫療機構在無過錯舉證中,要注意目前實行的法人責任和雇員責
任應當是替代責任。也就是說,雇員的責任應當由法人承擔。過去如
果雇員發生過錯,只要法人證明盡到人員選任和警告責任後,法人可
以免除責任。現在則不能。所以醫療機構在抗辯時,不能只說這名醫[page]
生有執業資格,是合格醫生等,這些不能免責。而應當從醫學專業,
從對疾病的認知,從是否履行了注意義務,是否遵守了“知情同意”
原則等方面來證明醫生和醫院無過錯。
對患者的權益要了解。從目前人民法院審理的醫療糾紛案件來看,
除了傳統的類型外,一些非技術性服務的類型多了起來。比如患者強
調自主權、知情權、隱私權、人格權等等,還有對藥品和服務價格的
監督權等,醫療侵權的糾紛面更廣了。醫療機構了解患者的權益,尊
重這些權利是個積極的辦法。同時醫院和醫務人員也要了解患者的義
務,在抗辯時多從患者是否違反了醫院制度,是否侵犯醫務人員人格,
是否對醫療積極配合,是否同意檢查,是否交納醫療費用等方面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高珂:醫患關係不完全等同於民事活動,有
它的特殊性。比如在建立這個“合同關係”時不完全自願,患某些疾
病的病人無法選擇醫院,醫院也不能拒絕病人。但不論怎樣,醫患關
系還有民事活動中的基本特點,所以以合同關係來確認醫患關係比較
有利。比如患者來醫院,對醫院的條件、服務、費用能不能接受?醫
院接受患者,將提供什麼樣的服務等,通過“合約”的形式穩定下來,
那麼法官在處理糾紛時會更有依據。同時,就侵權舉證責任而言,合
同關係的舉證責任相對輕一些。
讓醫與法協調起來
北京大學口腔醫院醫務處處長沈曙銘:“舉證責任倒置”實行後,
如何積極應對,如何依法治院成為醫療機構的大事,醫療機構要學法、
懂法,不能只強調醫學的利益。
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利強:公平原則應當是舉證的第一原
則。我國人口占全世界的22%,醫療資源僅占1%。法律應當保持高
度的清醒,準確把握對社會利益的平衡。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吳崇其、東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張贊寧:
法律應當為醫學發展創造寬鬆的環境,這最終將有利於病人。
中國醫師協會會長殷大奎:中國醫師協會最近在5個地區進行調
研,醫生們普遍感到執業中缺乏安全感,醫患關係很緊張,這是不正
常的現象。
我當過20多年醫生,也當過醫學院校校長,還當過衛生廳廳長、
衛生部副部長,是比較了解醫院的,醫患關係緊張是有各方面原因的,
其中也有醫療機構自身的問題。不少醫師呼籲加強領導,加強行業管
理,提高醫生素質,提高醫療質量。同時,他們也迫切需要法律的保
障。我也常常提醒自己,不要因為自己是醫生,就僅僅站在醫生的這
個角度看問題,也希望200多萬執業醫師都能做到自律,希望醫院院
長要管好醫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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