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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樣審理超範圍行醫,醫生超範圍執業怎麼處理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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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業有專攻,許多醫生都是主攻某一特定方向的,比如主攻外科、內科、婦產科、兒科等。每一個專業的醫師從事其專業的執業活動都必須有其專業的從業資格證書。那麼法院怎樣審理超範圍行醫,醫生超範圍執業怎麼處理呢?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法院怎樣審理超範圍行醫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超科目、超範圍實質上就是無證行醫,因為,每一個專業的醫師從事其專業的執業活動都必須持有本專業的執業資格證書,超出了專業範圍也就是處於無證行醫的狀態。
1、《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
“醫師進行執業註冊的類別必須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依據。醫師依法取得兩個或兩個以上醫師資格的,除以下兩款情況之外,只能選擇一個執業類別及其中一個相應的專業範圍進行註冊,從事執業活動。醫師不得從事執業註冊範圍意外其他專業的執業活動。”
我國在醫師執業範圍和類別上有嚴格的限制,不能夠隨意加以變更。醫學是一門非常嚴謹的科學,又是風險極大、關係到患者生命健康的事業,不同的專業都需要有不同的理論知識和熟練的專業技能以及特定的醫療條件。這就是,不同的病種需要不同專業的醫生來看,比如,婦科與牙科;不同的治療方式得有不同的專業人員來操作,比如,同為癌症患者,外科醫生可以用手術治療,而放射醫生則用放射源來治療;同為頸椎椎間盤突出病人,神經科醫生用神經阻滯法治療,針灸科醫生用針灸治療,理療科醫生則用理療器械治療,而骨科醫生採用手術治療,他們的治療理論和操作技術是完全不同的。
國家通過立法對醫生的執業資格進行嚴格的規定,以提高醫療質量,保護就醫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這也是《執業醫師法》為什麼要對“診療科目”進行核准登記,《執業醫師法》為什麼要對醫師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型、執業範圍進行註冊。並要求醫師按上述規定從事執業活動的根本道理。
2、不能把取得《執業醫師證書》和“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划上了等號。
一個醫生取得了某一專業的《醫師執業證書》恰恰證明了他在其本專業內有執業資格,對於未經註冊的其他專業而言,他仍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即醫生在註冊後,在其相應的註冊範圍內從事醫療活動,當然是取得執業資格的人,但超出其法定的許可範圍,其就不具備法定的執業資格,其當然就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一個人只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及診療科目範圍內、依法註冊取得本專業的《醫師執業證書》並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才能說他取得了醫生執業資格。
因此,除了沒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屬於“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外;醫療機構中有《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如果沒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執業要求從事診療活動,同樣是“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人”,同樣要構成非法行醫的主題。
二、醫生超範圍執業怎麼處理
對於超越執業地點進行執業的醫生,能否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8條規定: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的調遣。”也就是說,醫生在此緊急情況下因履行義務而跨地區執業的行為,是法律所認可的有利社會的行為,而不構成非法行醫罪;我國《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也規定,醫生變更執業地點,應辦理變更手續。但經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批准的衛生支農、會診、進修、進行學術交流、承擔政府交辦的任務和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義診除外。可以說,經合法批准的跨地區執業的醫生,不能成為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對於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而跨地區執業的行為,有學者認為其行為不構成該罪。對於跨地區執業,雖違反了有關的行政管理規章制度,但醫生的執業資格並無瑕疵,其醫療技術水平不因執業地點的變更而降低或者消失,只要該醫生是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其行為就不宜以犯罪論處。?
在談到醫生跨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執業的問題時,有學者指出:“醫師執業法第17條明文規定醫生可以變更……執業類別與執業範圍,只是必須辦理變更註冊手續,這說明單純的變更執業類別或範圍的行為只是違反了執業管理秩序,而沒有值得科處刑罰的社會危害性。”
我國《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醫師進行執業註冊的類別必須以取得醫師資格的類別為依據。醫師依法取得兩個或兩個以上醫師資格的,除以下兩款情況之外,只能選擇一個執業類別及其中一個相應的專業範圍進行註冊,從事執業活動。醫師不得從事執業註冊範圍以外其他專業的執業活動。據此可見,我國在醫師執業類別、範圍上有嚴格的限制,不能夠隨意加以變更。之所以這樣規定,也是基於醫生所從事的業務的專業性和嚴肅性而言的。醫生在申請註冊時,首先是根據其考試的類別來進行的,行為人通過了某種類別、範圍的考試,只是表明其具備了該類別、範圍基本專業知識和技能。執業資格的取得,也只意味著行為人熟悉該醫學類別的知識與技能,並不代表行為人就擁有和掌握了其他醫學類別、專業的知識與技能;行為人通過A類考試並取得A類執業資格,並不能證明他也擁有B類知識與技能。而醫生的執業是建立在較為厚實的專業基礎之上,也是基於較強的專業分工而設置的,不具備另類類別的知識或不熟悉該類專業而行醫的,有可能因為行為人技術與知識達不到從事該診療、預防與保健業務的水平,從而給患者造成嚴重損害。
醫生超範圍執業怎麼處理:
1、刑事責任
醫生超範圍執業的刑事責任主要是指醫療事故罪。
(1)醫療事故罪的定義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2)醫療事故罪立案追訴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要同時符合兩個嚴重,一個是嚴重不負責任,一個是造成患者嚴重損害。
“嚴重不負責任”的認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嚴重不負責任”:
(1)擅離職守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3)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4)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
(5)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主要是指醫生違反規定超範圍執業,被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根據《執業醫師法》等相關規定,醫生超範圍執業的行政責任主要有警告、暫停執業、吊銷醫師執業證等類型。
(1)醫師超範圍執業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按違反《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責令其立即改正。
(2)醫師超範圍執業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依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理。根據情節處以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還可按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給予提前考核、暫停執業3-6月、註銷註冊等處分與處罰。
3、民事責任
醫生超範圍執業的民事責任主要是指醫療損害責任,但醫療損害責任主體由醫療機構承擔,醫務人員不直接承擔對患者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中,醫務人員超範圍執業一般被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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