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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打疫苗才安全 疫苗安全6個環節關鍵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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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疫苗安全”已成為很多中國家長心中揮之不去的陰影。實際上,對疫苗的安全性爭議各國都有,不良反應也時有發生。但無論爭議如何,現實的情況是,我們還是需要多種疫苗來保護抵抗力弱小的幼兒。關鍵在於,如何將疫苗的副作用對孩子可能的傷害降到最低?在我們看來,要安全注射疫苗,至少有6個關鍵環節。
  接種前,家長有權了解疫苗的基本信息
  任何一個消費者在選擇產品時,都有兩個最基本的權力,知情權和選擇權,知情權是做出選擇的前提。
  實際上,全國不少地方都規定了接種前要簽訂《知情同意書》,但實施效果卻不盡相同。一些衛生機構在為孩子接種時,並不一定會明確地告訴了家長產品的可能風險、生產廠商是誰、由誰配送的。有些家長可能根本不知道孩子被接種了什麼疫苗。一般而言,孩子從出生開始就有《母子健康手冊》以及《兒童接種預防證》,上面清楚地記錄了疫苗接種情況,但在全國不少地方,孩子在進入小學後就再也沒有相關記錄了。
  此外,媒體對疫苗的安全性也缺乏充分的公開的討論,也造成家長對疫苗知之甚少,只是被動接受。而相比之下,甲流肆虐之時,美國媒體、公眾、專家、政府部門對甲流疫苗進行的爭論極為充分。除此之外,美國在《疫苗傷害一覽表》里,將百日咳、麻疹、腮腺炎、水痘等疫苗可能引發的不良反應記錄在案,公之於眾,並根據最新疫苗臨床反應而進行增補、調整。這個名單,包含了所有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推薦兒童使用的疫苗。
  面對強制接種,家長有權說不
  有了知情權,還得有自由選擇權。對於那些不涉及公共衛生安全的疫苗,即使政府告訴我是絕對安全的,我也可以說不。
  作家鄭淵潔在博文《我從1995年起就不信任疫苗》里寫過,他的兒子某一天回家拿出學校老師的信,通知家長要給學生注射“A肝疫苗”,且明天必須交錢,否則就要回家拿。鄭淵潔描述的故事,當然不僅僅發生他一個家庭里。
  我國納入計劃免疫的有卡介苗、脊髓灰質炎疫苗、百白破、B肝疫苗等,有強制性,然而在鄭淵潔孩子接種疫苗當時,“A肝疫苗”尚未納入計劃免疫,但由於學生在人身關係上是高度依附於學校的,校方兜售二類疫苗的行徑便有了變相的強迫性,而類似這樣變相強迫接種的,顯然不止“A肝疫苗”。更悲劇的是:鄭淵潔只能以不讓兒子上學的手段來逃避疫苗,卻不能明確地告訴校方,我認為我的孩子不用打。
  很多國家都在一定範圍內實施強制性疫苗制度,譬如在義大利,脊髓灰質炎,破傷風,白喉,B型肝炎就屬於強制性疫苗,但除此之外皆不能強行接種。2005年,美國FDA批准HPV疫苗上市,該疫苗可預防宮頸癌和生殖器疣,從而開啟了癌症疫苗的先例,德克薩斯州長佩里決定在該州接種此疫苗,因為得州是宮頸癌高發區,但這決定引發了公眾空前的聲討,除了對安全性的質疑,人們更關心的是:政府有權代替公民管理自己的身體嗎?最終這個計劃不了了之。
  接種後,有專門機構監測效果
  有了知情權和選擇權並非就萬事大吉了,就像買電器一樣,疫苗產品也得有售後服務。
  像中國任何一個產品質量問題一樣,疫苗效果的監測也面臨著多龍治水的局面,這兩條龍分別是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疾病預防控制系統,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下屬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這兩個部門分別開展工作,資源重複浪費、信息難以共享。除此之外,相關法規也有兩套,《疫苗流通和接種管理條例》專管疫苗,《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管藥品但涉及疫苗,而兩者在報告格式、時限方面都有不同要求。
  美國在1990年11月1日之前也是這種局面,但此後,美國衛生部建立了獨立於藥品不良事件報告系統的疫苗不良事件報告系統,簡稱VAERS。它們專門收集FDA批准上市的疫苗不良信息,而澳大利亞、加拿大等很多國家已經著手建立類似專門機構。
  有不良反應,公民可直接報告
  不良反應的監測,不可能靠政府的主動出擊,更多信息只能依賴於自願報告。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和先進體系最根本的差距是:我們只允許專業機構上報信息,而美國卻沒有限制。
  中國目前的法規,只認可醫務人員和生產企業為不良反應報告主體,父母或監護人不能填寫報告,只能由專業人員代寫,這或許是出於專業性的考慮,但客觀上就為地方上的瞞報創造了條件。現實的案例也告訴我們,即便患兒的家長質疑疫苗的安全性,醫生也表示疫苗可能是誘因,然而,懷疑到這裡也就結束了,很可能沒有任何機構繼續向國家疾控中心報告相關情況。
  實際上,允許公民個人向最高監測機構報告不良反應,早已經是國際慣例。國外大量事例和研究早已證明:來源於個人的報告往往比醫務人員的報告更早的發現安全隱患。
  美國VAERS每年收到報告1萬多份,截至2006年底已累計20多萬份,儘管工作量浩大,但VAERS能從逐漸累計的報告中,發現一些疫苗使用的新信息反饋給生產和監管部門。而我國每年儘管有1500萬新生兒出生,但每年的不良反應報告只有數千份。
  造成傷害,有多種索賠渠道
  目前在我國,受害者的索賠渠道,要麼是打官司與企業政府對簿公堂,要麼選擇與政府妥協,一般沒有第三條道路。而賠償標準,也是各個地方制定的,隨意性很大。
  美國的疫苗不良反應救濟制度打破了單一的民事訴訟渠道,80年代初,媒體對DTP疫苗的不良反應窮追猛打,迫使國會通過了《國家兒童疫苗接種傷害法案》。根據這一法案,1988年國會通過了《國家疫苗傷害賠償計劃》,簡稱VICP。這一法案使得公民多了一種救濟渠道,其與一般民事訴訟的最大區別是,VICP所針對的賠償,不包括那些因產品質量問題或操作不當引發的不良反應,這類傷害一般只能走民事訴訟渠道。VICP專門有一個《不明傷害一覽表》的清單,這個清單所列出的都是正常使用情況下的可能傷害,公民可以對症索賠,不用再走繁瑣的訴訟渠道。而清單上沒有列出的症狀,只要公民能向司法機構證明其症狀與藥物的關聯性,也可以獲賠。
  而對VICP判決不服的,仍然可以繼續走民事訴訟渠道。重走民事訟訴渠道的受害者比例,也成為聯邦政府考核VICP的重要指標。
  保護接種者,也要保護疫苗企業
  我們常見的一個邏輯是,要將接種者可能受到的傷害降到最低,就是要加強政府監管,擴大個人的權利,這都沒錯,但還遠遠不夠。試想,如果沒有企業願意生產疫苗,我們的健康何以得到保障。
  美國在70年代就面臨類似情況,當時很多生產疫苗的企業,被消費者告得負債纍纍,被迫停產,以至於疫苗供應大減。於是美國政府決定採用風險共擔機制來降低企業的成本,有人會說,這項政策是政府為了廠家利益而拋棄公眾利益。但實際上,疫苗是一個特殊的行業,舉個例子,一個廠家的產品,其研發和生產過程都沒問題,但接種者還是出現了不良反應,於是企業還是得賠,這樣賠下去顯然是個無底洞。
  風險共擔機制的具體做法是,由企業繳稅和政府出資共同成立基金,由財政部託管並主要投資國債,其收益用於賠付受害者和支付財政部產生的行政成本。這一模式降低了企業的運行風險,保障了疫苗的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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