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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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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
立法將強制醫療的適用對象局限於具有暴力傾向以及主動攻擊意識的精神病人,這在客觀上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並造成一定危害結果,即對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或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經法定程序鑑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權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在審判階段,針對控辯雙方有爭議的鑑定意見進行核實時,法院可以啟動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近親屬在審查起訴階段有權申請啟動精神病鑑定程序,對於偵訴機關已經進行的鑑定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應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訴訟行為能力時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
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是指已經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精神病人再次實施危害行為的可能性。對於精神病人的社會危險性,可以從主觀狀態和客觀表現兩個方面作出衡量和判斷。首先,精神狀況作為影響主觀狀態認定的主要因素,應由精神病鑑定過程中附加作出相應評估。其次,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和造成的危害結果可以被視為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最後,應由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述兩方面的基礎上,對精神病人是否具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性作出判斷和認定。


二、強制醫療的啟動程序和決定程序


1、強制醫療的啟動程序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強制醫療的啟動程序可以分為兩種形式:一是檢察院申請啟動方式,即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或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二是法院決定啟動方式,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上述啟動方式確立了檢察院和法院強制醫療啟動主體的法律地位,從而明確排除公安機關、精神病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受害人的程序啟動權。
2、強制醫療的程序
強制醫療的決定主體。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和第303條專門規定精神病強制醫療決定主體,即對實施暴力行為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由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並作出決定。
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304條專門規定法律援助制度。即如果被申請人或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強制醫療的審理時限。人民法院經審理,對被申請人或被告人符合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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