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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訴訟如何提起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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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訴訟如何提起


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要求醫院複印病歷並封存,以固定證據,然後直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對醫院提交的病歷進行質證,由患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任何一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再次鑑定申請,委託省級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爭議的訴訟流程


(1)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范:
(2)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
對非法行醫活動引起的爭議事件衛生行政部門不能按醫療事故爭議立案受理;
(3)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人,第一,是對患方申請人的認定,
是否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處理申請人資格;
第二,對醫療機構申請人的認定,
如果申請人是醫療機構應當出具醫療機構法定代表簽發的申請書和機構執業許可證複印件,以確認其是否為合法醫療機構;
(4)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爭議的處理申請,
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傷害1年內提出,沒有正當理由在1年後提出的處理申請不予受理;
(5)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6)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醫療事故爭議,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四章規定了“醫療事故的鑑定”,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分為三個級別,省級鑑定委員會的結論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地區和縣兩級鑑定委員會的結論,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也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第12條、第13條)。在實踐中,這是一項備受責難的制度。
由於鑑定委員會一般由醫護人員和衛生行政管理幹部構成(第12條),沒有代表社會公眾利益或獨立於醫護界利益之外的人士參與鑑定工作,從本質上而言,這種帶有濃厚行業保護色彩的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不可能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公正性的。
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案件,不應直接以鑑定委員會的結論作為定案依據。當事人得對任何級別的鑑定結論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請求,組成更具公正性的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主要是規範對醫療之行政處理的,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審理醫療事故案件,雖與行政部門的“醫療事故處理”有一定聯繫,但卻是性質迥然不同的的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活動。因此,人民法院審理醫療事故案件,不受各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之約束,而應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鑑定結論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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