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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的部門叫什麼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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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處理醫療糾紛的部門叫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衛生部第三十號令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託的除外)。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受理後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二、醫患糾紛處理方法


  醫患糾紛中常見的主要是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醫療過錯這三種形式,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構成醫療事故肯定有過錯,只要有過錯就很可能會有糾紛。三者的關係是糾紛的範圍最大,可以包括過錯,過錯的範圍又可以涵蓋全部的事故,醫患糾紛僅是患者認為有過錯的可能,但是否存在醫療事故、差錯,是否確有醫療過錯,則有待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確定。
  對於不同形式的醫患糾紛,處理起來所採用的方法是不同的。從訴訟法學的意義上說,醫療過錯鑑定屬於民事訴訟程序;而醫療事故鑑定屬於醫療行政處理程序;另外還有一個醫療事故罪的鑑定則是屬於刑事訴訟處理程序。另外,醫患糾紛形式的定性對患者的索賠會有很大影響。
  醫患糾紛處理方法:
  按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現了醫療損害的行為,作為患者和醫院都有三條路可以選擇,這就是協商調解、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訴訟。
  1、協商調解就是醫患雙方對可能已經發生的損害事實進行商議,並在有關中間機構的主持下根據損害事實和有關的規定對賠償金額和其他事宜達成一致。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主要是在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主持下,由相關的專家對醫療損害的事實作出鑑定,明確具體責任並對賠償等作出結論。
  3、訴訟就是針對發生的醫療損害情況,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主張由醫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三種方法各有利弊,由於醫療損害賠償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涉及醫學、法學的很多專業,調解協商簡便易行,但往往賠償金額偏低。作為患者來說,一輩子可能就遇見這一件事,根本談不上什麼經驗,而對方卻是「身經百戰」、經驗多多,幾個回合下來,作為患者滿心歡喜地簽了協議書,後來卻發現賠償額度太小,想去再提起訴訟,但現行的司法解釋又規定這種調解協議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法院基本是認可的。因此,作為患者在簽訂協議之前最好找專業人士諮詢一下。
  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雖然專業性較強,但如果醫療糾紛經醫療技術鑑定認為不是醫療事故,作為患者要提起訴訟,醫院就一定會把鑑定結論作為證據出示,這對患者是很不利的,所以說在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時也要慎重。

  三、醫療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充要條件,即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責任下,對侵權行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有義務舉出相應證據表明加害人主觀上有過錯,以保障其主張得到支持。加害人過錯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對其賠償責任的範圍產生影響。
  2、推定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要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侵權責任。推定過錯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因而它並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方式。對這類侵權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但採用這一原則時,只能適用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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