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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權利有包括哪些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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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的權利有包括哪些


1、生命權
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使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的情況下,也不能放棄對患者的搶救,應盡一切可能救治。
2、身體權
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宮、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
3、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的康權;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目的就是請求醫生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幫助患者恢復健康身心是每一醫務工作者的責任。
4、平等的基本醫療權
公民在患有疾病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醫療衛生事業。這是我國現行憲法第45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公民權利,也即患者醫療權的法律基礎。
5、知情權
(1)患者對自己的病況有知情權,有權利從醫生處獲知有關自己的病情、醫生的診斷、病情的發展、醫生為患者制訂的治療計劃以及預後情形,包括治療中的常見問題及其他可行的治療方法。
(2)患者有權知道處方藥物的名稱,以及該藥物在通常情況下的治療作用及有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和正確的用法、用量。
(3)患者有權獲知有關自己病情及治療方面的病歷資料。
(4)患者有權知道規定的醫療護理服務項目、藥品的收費標準
(5)患者有權利知道醫院制定的與患者有關的各項規定,以及自身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醫院應向患者提供此方面的書面介紹,以便患者遵守院方的有關規定和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6)患者有權利核對其醫療費用發票,也有權利要求醫院對發票予以適當的說明。
6、決定權
(1)患者有權自主選擇到任何一家合法醫療機構接受醫療服務。
(2)患者在任何醫療處置和、或治療前,醫生應告知其有關的詳情:包括目的、危險性、其他可選擇的方法等,以幫助患者作出決定。
(3)患者在接受治療時,如果覺得需要徵求其他醫生的意見,患者有權向醫生提出會診的要求,或自己向其他醫生或醫療機構諮詢。
(4)患者對於手術中切除的器官、組織,遺體的使用有決定權。
(5)患者有權選擇是否參加醫學研究計劃。醫院方面必須事先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才會請患者參加醫院所進行的醫學研究計劃。院方也必須事先向患者解釋清楚研究計劃各方面的詳情。
7、保護隱私權
患者對醫生所說的心理,生理及其它隱私有權要求保密,醫護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公開患者隱私。
8、患者的求償權
在醫療過程中發生差錯、事故時,患者和家屬有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權利。


二、醫療糾紛中患者應該注意什麼


1、醫療機構應按規定書寫並負責妥善保管病歷,對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的病歷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醫療機構應當應患者的要求在醫療機構內醫、患雙方在場情況下為其複印門診病歷(患者保管的除外)、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檢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客觀病歷資料,主觀病歷部分按規定不能複製,所發生的複印費由患者先行支付。其他病歷在發生爭議時依法封存,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
2、當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保存可能與患者發生的不良後果有關的藥液、血液等現場實物。患方在場的醫、患兩方共同封存,患方不在場的由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封存,由醫方保管。
3、醫患雙方對患者死因有爭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醫、患單方或雙方提出並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醫、患單方提出屍檢的, 另一方不同意的應在屍檢申請單上簽署“不同意屍檢”,不簽署的可以採用第三方見證,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由不同意方負責。醫方代表應為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患方代表應是死者的法定第一繼承人或法定第一繼承人的書面委託人。患方對在醫療機構存放的屍體超過2周不處理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處理,相關費用由患方負責。
4、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縣級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對患者死亡和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的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但當事人不能在處理期間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已受理按自動放棄處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處理申請10日內作出中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 醫學會組織鑑定,並通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當事人不服首次鑑定,在收到首次鑑定15日內可以向通知其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再次鑑定申請7日內交由省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5、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醫療糾紛的三條途徑:一是醫、患兩方自行協商解決(鼓勵按此方式解決),由患者本人、患者死亡的其法定第一繼承人或者他們的書面委託人向醫方(醫方代表應是經治醫師、經治科室主任、該機構醫務部門人員)提出處理意見並說明相關理由,醫方同意的協商完成;醫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醫方處理意見並說明理由,患方同意的協商完成;患方不同意的可以提出新的處理意見並說明理由。期間醫、患方均有權提出不同意繼續協商,宣布協商不成,另一方可以按其他 二條途徑處理。二是按前款申請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醫療糾紛訴訟簡易程序是什麼


1、簡易程序常常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規定。
2、簡易程序案件的提起方式可以簡化。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案件的提起方式,相對於普通程序而言要更簡化。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當然,司法實踐中,人們提起訴訟常常還是採用書面的形式到法院去立案,然後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採取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3、審理程序可以簡化,首先,傳喚方式簡化。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即可以不通過傳票形式傳喚,通常可以採取電話通知的方式傳喚當事人、證人。其次,審判員獨任審理。並且對於審理前的準備、法庭調查的程序和法庭辯論的順序等的規定,也沒有普通程序嚴格。
4、審理期限短,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月內審結。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保障,了解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有利於保障自身實體利益。
通過以上的介紹,我們應該了解到患者的權利還是比較多的,比如說隱私權、生命健康權、知情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利,大家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也務必要遵守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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